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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泽寒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6730884768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兴山县古夫镇张家坝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07
(2020)鄂0526民初4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创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万**
宜昌市兴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17
2020-07-16
(2020)鄂0526民初334号
不当得利纠纷
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58号
兴山县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3月27日对当事人下发《关于兴山县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暨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批复》(兴发改文〔2019〕19号)。当事人自2019年4月执行该文件至今。文件第一条规定“水价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共3类。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其中包括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第三条规定“调整后的城乡供水价格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水价为1.95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水价为2.93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水价为3.90元/立方米。2.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现行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统一调整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75 元/立方米。3.特种用水价格。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4.30 元/立方米。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不包含随水费代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等其他费用”、第四条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执行第一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用水的供水价格应该按照第1个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水价)即1.95元/立方米收取水费。 另查明,当事人对古夫镇丰邑社区居民委员会、古夫镇夫子社区居委会、古夫镇龙珠社区居委会、昭君镇香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昭君镇小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共5个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用水收取水费。5个社区中,除了古夫镇龙珠社区居委会其中1块水表即客户编码01120117全为门面出租房,执行用水价格类型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当事人按照单价2.75元/立方米收取水费不存在多收水费。其他居委会办公楼即使有门面房,与社区办公楼也未分表计量,并且水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交纳。 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兴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社区居委会水费情况汇总”及自2019年4月至2025年7月分别对5个社区居委会收取水费的详细明细表,与5个社区居委会提交的工作用房用水情况及详细缴纳水费情况一致。具体收取水费情况如下:1.古夫镇丰邑社区居民委员会,客户编码01080137、01080138,2019年4月至2025年7月丰邑社区办公用水量共10743立方米,单价1.95元/立方米,执行用水价格类型第一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交纳水费20948.85元,不存在多收水费。2.古夫镇夫子社区居委会,客户编码01010282,2019年4月至2025年7月夫子社区办公用水量5702立方米,单价2.75元/立方米,执行用水价格类型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交纳水费15680.5元,多收水费4561.6元。3.古夫镇龙珠社区居委会,客户编码01130181、01120118,2019年4月至2025年7月龙珠社区新办公用水量共4095立方米,单价2.75元/立方米,执行用水价格类型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交纳水费共11261.25元,多收水费共3276元;另客户编码01120117全为龙珠社区门面出租房,2019年4月至2025年7月用水量967立方米,单价2.75元/立方米,执行用水价格类型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交纳水费2659.25元,不存在多收水费。4.昭君镇香溪社区居民委员会,客户编码02260303,2019年4月至2025年7月香溪社区办公用水量2679立方米,单价2.75元/立方米,执行用水价格类型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交纳水费7367.25元,多收水费2143.2元。5.昭君镇小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客户编码02190567,2019年4月至2025年7月小河社区办公用水量3051立方米,单价2.75元/立方米,执行用水价格类型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交纳水费8390.25元,多收水费2440.8元。 综上,当事人对古夫镇丰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用水是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水价即1.95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当事人对古夫镇夫子社区居委会、古夫镇龙珠社区居委会、昭君镇香溪社区居民委员会、昭君镇小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共4个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用水按照第2个标准(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即2.75 元/立方米收取水费,导致没执行政府定价共多收取社区居民委员会12421.6元水费,即违法所得12421.6元。本局于2025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多付的水费12421.6元退还给居委会。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当日已将多收的水费全部退还。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12421.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421.60元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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