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建安镇沃野农资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彩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2MA16WRUG4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建安镇小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处罚〔2023〕78号
经查,“施大壮”复合肥料稳定性Ⅲ型,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10日在锦州加拿芬化肥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15吨,为同一批次生产,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9日,购进价格为3400.00元/吨,以每吨3875.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58125.00元。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上述肥料扣除运输、销售成本后获利2175.00元。
当事人东辽县建安镇沃野农资经销部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农资一案,已调查终结,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出售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罚款:30225.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2175.00元;
3. 共计:32400.00元上缴国库;
30225.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