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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扬帆注册资本:1222.87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78AJQK2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卫星路499号宏发国际营销总部-秦郡2栋1层二区商铺4(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1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齐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08-06
(2025)新2901民初534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西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3
2025-07-21
(2025)新0106民初4521号
劳动争议
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6-03
(2025)新0106民初14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3-19
(2025)新0106民初1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鼎晟农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6
2025-01-22
(2024)闽0211民初9499号
合同纠纷
厦门信达联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7
2024-10-09
(2024)新0106民初50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4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齐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5
2025-06-03
(2025)新0106民初14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5〕274号
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中标的“2024年库尔勒市胡扬林春尺蠖飞机防治项目”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在该项目中使用10%阿维·除虫脲,而是分两次购买并使用其他农药:调配48桶农药(规格20公斤/桶)及购买无标签农药336桶(规格25公斤/桶),将仿制河南比赛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含有“祺无吊、祺丰”注册商标)的标签张贴在上述桶上,用于该项目。 调配的48桶农药(规格20公斤/桶)是由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库尔勒顺兴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的,采购合同及电子发票显示为甲维盐,采购金额为39000元。根据武云霞与该合作社苏英的聊天记录显示实际购买的农药为40%的啶虫脒,5%的高效氯氟氰菊酯。购买后由熊大振、武云霞等人员进行勾兑,装在自行购买的蓝色塑料桶内(规格20公斤/桶)。该购农药款由武云霞垫付,后因武云霞离职,经劳动仲裁,该款项由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报销。 购买的无标签的336桶农药(规格25公斤/桶),是由熊大振向安微一农药经销商处赊来的,实际购买的是甲维·灭幼脲,规格为25公斤/桶。并要求经销商在桶上不贴标签。货到后,由巴州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员工将仿制河南比赛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含有“祺无吊、祺丰”注册商标)的标签贴在桶上。 仿制河南比赛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含有“祺无吊、祺丰”注册商标)的标签,是由巴州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给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图片由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制作完成后,再发给巴州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由巴州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打字复印店印制的。 熊大振在“2024年库尔勒市胡扬林春尺蠖飞机防治项目”响应文件中是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被授权人,即熊大振代表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事宜。同时2024年3月27日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库尔勒市胡扬林春尺蠖飞机防治项目”工作安排会议记要(参会人员:赵扬帆、熊大振、武云霞、崔云清、陈红莉)写明,全权委托副总经理熊大振、库尔勒分公司武云霞负责该项目全流程实施。2022年1月14日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熊大振等同志职务任命的决定中,熊大振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农业部、研发部。经查询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熊大振是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熊大振在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钉钉群所属部门为项目一部,同时在巴州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钉钉群所属部门为总经办。 武云霞2021年10月22日入职巴州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该公司原负责人,2024年9月15日被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批准离职。“2024年库尔勒市胡扬林春尺蠖飞机防治项目”是由其本人与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接并由该公司决定由其负责实施。 2024年6月27日、2025年9月26日库尔勒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向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先后支付了600000元(陆拾万元)和689900元(陆拾捌万玖仟玖佰元),用于库尔勒市林业和草原局支付2024年库尔勒市胡扬林春尺蠖飞机防治项目款。至此该项目全部款项支付完毕。 2024年11月22日,巴州林草局对“2024年库尔勒市胡扬林春尺蠖飞机防治项目”(2024年4月16日-2024年4月26日实施的)进行了州级验收。验收意见为项目实施后使胡杨林春尺蠖的危害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24年9月新疆林业重点工程质量管理总站出具了“2024年巴州库尔勒市林业有害生物飞机防防治项目”省级核查报告,省级核查评价为防治效果较为明显。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中,违法主体是熊大振和武云霞,此2人分别在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巴州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职,且实施上述项目有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分别代表上述公司实施“2024年库尔勒市胡扬林春尺蠖飞机防治项目”,在整个项目中,中标单位及项目完成后,收款单位均为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即项目的受益方也是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购农药合同均是由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的,从库尔勒顺兴果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的农药合同中列明的是甲维盐,并非项目约定的10%的阿维·聚虫脲,且该药款也给予了报销。与阿克苏市齐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比赛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签订的购药合同,因该公司未能提供农药,由熊大振、武云霞等人去阿克苏将款项追回,追回来的钱退到巴州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卡上(该员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是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虽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对于追回的款项不知情,认为合同已履行。但合同签定及支付款项是新疆绿洲驼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单位负有对已签订合同履行情况
1、没收张贴有仿制河南比赛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含有“祺无吊、祺丰”注册商标)标签的蓝色空桶59个、无标签的蓝色空桶16个、无标签未开封的桶1个、含有“祺无吊、祺丰”注册商标的标签17张。 2、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捌百元整(¥163800)。
1638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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