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颖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4MA0MWRHX39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康乐街振兴市场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突市监处罚﹝2025﹞48号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突泉县突泉镇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情况属实,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进销货票据及查验相关销售系统,并与当事人共同查验香砂养胃丸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在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0盒香砂养胃丸,规格/单位是6g*20袋,剂型:丸剂,批号:230202,购进价格是9.23元/盒(税后),销售价格是16元/盒,生产企业:陕西香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市许可持有人:陕西香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1020576,生产日期/有效期:20230218/20250217。根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香砂养胃丸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药品已全部售出,并无库存,分别是2023年5月14日销售1盒,2023年5月22日销售1盒,2023年5月23日销售5盒,2023年6月4日销售2盒,2023年9月19日销售2盒,2023年9月21日销售4盒,2023年9月24日销售3盒,2023年10月10日销售2盒,共计20盒已全部销售完毕;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确认,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已充分履行相关义务,对上述情况并不知情且未发现任何异常,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进销货台账记录及供应商资质材料。故本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票据及查验相关销售系统计算,认定货值金额320元,故违法所得为3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于2025年1月18日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突泉县突泉镇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但由于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已充分履行相关义务,对上述情况并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元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