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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中金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凌超注册资本:34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81596876352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合山市八二路11-1-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13
2018-06-30
(2018)桂1381执8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合山中金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处罚﹝2026﹞3号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合山中金燃气有限公司(加气站)检查发现该公司加气站内用于贸易结算的液化天然气(LNG)加气机(制造厂家:成都渝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型号:JYJ-S60A,出厂编号:YJ202408025,出厂日期:2024年08月,工作介质:液化天然气)不能提供2025年6月10至2025年8月14日的检定证书仍继续使用对外营业。 经初步审查,用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检定继续使用超期未检的然气加气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为查明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检定继续使用然气加气机行为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4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局领导,局领导于当日批准立案。办案人员于2025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合市监询通〔2025〕80号﹚,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上午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局接受调查。当事人如期到我局就未按规定检定继续使用然气加气机行为一事接受询问,并在提供的相关材料上签名确认。案件现已调查终结。三、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份在广西来宾市合山市南柳二级公路西面建设合山中金燃气有限公司加气站,并于2025年2月起对外从事车用燃气的销售。因当事人加气站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液化天然气(LNG)加气机(制造厂家:成都渝能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型号:JYJ-S60A,出厂编号:YJ202408025,出厂日期:2024年08月,工作介质:液化天然气)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2025年11月10日我局到当事人经营的加气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只能提供该然气加气机从2024年12月11 日至2025年6月10日,2025年8月14日至2026年2月13日的检定证书,但不能提供2025年6月10至2025年8月14日这段时间内的检定证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看该然气加气机的加气记录,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6月11至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定的然气加气机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然气加气机行为,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幅度65%的罚款,即1000元×65%=650元。
650.00元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2
合市监处罚﹝2023﹞65号
当事人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多收取居民用气价格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元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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