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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宏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宏达药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正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MA4KL9XU7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新航城12-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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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5〕216号
经查:武汉市宏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宏达药店法定代表人:王正茂。当事人在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新航城12-13号)店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从陕西乐盈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盐酸洛哌丁胺胶囊(药品批号:NHJ5040)20盒,每盒13.782元,合计金额275.64元,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单号:SKP192470063404), 经协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是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 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2月12日向自称是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方伟处(电话:13618633414)采购药品2次: 1、2024年11月22日购进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批号:8178327)30盒,规格:5mg*28片,单价83元/盒,零售价87元/盒,全部退货;达格列净片(安达唐)(批号:2408B35)15盒,规格:5mg*28片,10片*3板,单价110元/盒,零售价140元/盒,全部退货;阿卡波糖片(拜唐苹)(批号:BJ80350)50盒,规格:50 MG,单价15元/盒,零售价18元/盒,销售了2盒,退货48盒;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批号:8174365)30盒,规格:20mg*28片,单价145元/盒,零售价156元/盒,销售了16盒,退货14盒; 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批号:EHG0271)30盒,规格:75MG*28片,单价81元/盒,零售价98元/盒,全部退货。(随货同行单出库单号:BKP00009883) 2、2024年12月12日购进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批号:8170102)54盒,规格:5mg*28片,单价83元/盒,零售价87元/盒,销售了29盒,退货25盒;达格列净片(安达唐)(批号:2408B35)30盒,规格:5mg*28片,10片*3板,单价110元/盒,零售价140元/盒,全部退货;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批号:EHG0389)30盒,规格:75MG*28片,单价83元/盒,零售价98元/盒,全部退货; 吡格列酮二甲双胍片(卡双平)(批号:2408747A)30瓶,规格:30片,单价58元/瓶,零售价72元/瓶,销售了1瓶,退货29瓶;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倍他乐克(批号:2401184)30盒,规格:47.5mg*28片,单价30元/盒,零售价55元/盒,销售了1盒,退货29盒; 银丹心脑通软胶囊(批号:20231263)10盒,规格:36粒,单价21.5元/盒,零售价30元/盒,销售了1盒,退货9盒;吲哚布芬片(2008419A)20盒,规格:7片,单价73元/盒,零售价90元/盒,销售了1盒,退货19盒。(随货同行单出库单号:BKP00010293) 当事人提供的2张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1、2024年12月12日出具的出库单号BKP00009883;2、2024年12月12日出具的出库单号BKP00010293),经协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唐市监协复【2025】1623号)回复:“一、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宏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宏达药店无业务往来。二、单号:BKP00009883、BKP00010293的随货同行单不是该公司出具。”以上回复证明了当事人提供的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随货同行单”为虚假票据。 当事人与自称为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方伟(电话:13618633414),交易时查看了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企业资质文件,没有核实方伟的身份证信息及唐山市朗晟医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证明,2次交易都是当事人药店采购员余彪向方伟下单,由方伟将药品及“随货同行单”邮寄快递过来,当事人因方伟未提供税务发票,未向方伟付货款。我局执法人员与方伟电话联系,请其来我局配合调查,但方伟的电话关机,无法联系。 上述9种药品共359盒,合计金额26737元,退货308盒,销售51盒药品,货值合计5298元,获利342.5元。 截止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9种涉案药品除退货药品外,已全部销售完。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2.5元; 2.罚款40596元。
40596.00元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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