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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川清泉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显泽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0MA6EBANG5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龙广镇安叉村任家寨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25
(2021)黔23民终215号
合同纠纷
贵州金川清泉有限责任公司
杜**,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1-20
(2021)黔23民终215号
合同纠纷
贵州金川清泉有限责任公司
杜**,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4-21
(2020)黔2328民初663号
合同纠纷
贵州金川清泉有限责任公司
安龙县人民法院
4
2020-04-21
(2020)黔2328民初663号
合同纠纷
杜**
王**,贵州金川清泉有限责任公司
安龙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30
2021-05-17
(2021)黔2328执963号之一
杜**、王**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6-29
2021-03-30
(2021)黔23民终215号
合同纠纷
贵州金川清泉有限责任公司、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24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3-11
2019-12-30
(2019)黔23民终2484号
合同纠纷
贵州金川清泉有限责任公司、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1-15
2019-10-08
(2019)黔2328民初1331号
合同纠纷
杜**与王**、贵州金川清泉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二罚字[2025]1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30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在安龙县龙广镇安叉村任家寨组自建房屋内开设水厂,从事饮用天然泉水生产销售活动。 当事人生产的抽检不合格桶装水是2025年7月28日生产,该批次桶装水(商标:金川源、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5年7月28日)共生产197桶,生产后次日销售到福满超市41桶,单价4元/桶,销售收入164元;销售到张记便利店66桶,单价4元/桶,满10桶送1桶,实际销售收入240元;销售到新场坝50桶,单价5元/桶,销售收入250元;销售到科汪村33桶,单价4元/桶,满10桶送1桶,实际销售收入120元;检验机构抽样买走7桶,单价5元/桶,销售收入35元。合计货值金额985元,违法所得809元。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和整改后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50658887101001CR1),报告显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验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编号:SBJ25520000701002851),证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2025年7月28日生产的金川源饮用天然泉水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编号:ZXSJ202502851)、《检验报告》1份(ZXSJ202502851)及《送达回证》1 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2025年7月28日生产的金川源饮用天然泉水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0日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天然泉水已全部销售没有库存。 3、当事人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1份,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饮用天然泉水进行出厂检验,无主观故意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天然泉水。 4、出库单1份,销货清单4份,电子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饮用天然泉水的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 5、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涉案天然泉水的生产销售情况及召回情况等。 ? 6、召回通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召回。 ? ? ?7、整改报告1份、整改后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50658887101001CR1)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整改后铜绿假单胞菌检验为合格。 ? ? ? ?8、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王显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质,生产许可资质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 ? ? ?9、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定了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 ? ?以上证据由执法办案人员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签名(捺印)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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