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通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尤劭华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2561104379E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镇营门村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酒)市监罚﹝2024﹞19号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机动车尾汽排放物检测线”“1.4CO、HC浓度(NDIR法)”项目中有明确限制范围:不能依据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的双怠速法检测单轴轴重大于3.5吨的机动车,而该公司出具的大型汽车(甘F51662)编号为620900042405141623020101的《注册登记检验(测)报告》和大型汽车(甘F34420)编号为620900042405130918590101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机动车尾气排放物检测方法为双怠速法,依据标准为《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大型汽车(甘F51662)编号为62210724051400037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大型汽车(甘F34420)编号为6221072405130000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在进行“空载制动”检测时“一轴”检测结果分别为5717KG和3972KG(大于3.5吨),检验报告封面加盖了CMA标志。酒泉通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该公司负责人尤越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没有异议。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将部分外检设备邮寄送检,在2024年6月24日-2024年7月2日期间共出具了21份机动车检验报告,其中涉及使用未经检定的外检设备有钢卷尺(5M、50M)和钢直尺(0-1500MM、0-1000MM、0-500MM),该21份检验报告中有11份报告使用了此5种未经检定的外检设备进行检验。在监督检查结束后,该公司将使用过的未经检定的外检设备钢卷尺(5M、50M)和钢直尺(0-1500MM、0-1000MM、0-500MM)邮寄送检,检定结果为合格,且该公司随即将该21辆机动车(实际涉及机动车11辆)实施召回,进站重新对涉及外检项目进行检验,11辆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检测数据、结果与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结果一致,检验数据、结果不存在错误,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该公司虽使用未经检定的的设备进行检验,但仅使用了钢卷尺(5M、50M)和钢直尺(0-1500MM、0-1000MM、0-500MM),且该5种外检设备检定结果合格,检验数据经复核后与原检验检测报告一致。经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虽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但不满足《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其检验数据、结果经复核不存在错误,不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对酒泉通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30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5
2
(酒)市监罚字﹝2023﹞7号
酒泉通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是2023年1月1日调整的,由该公司提供的《关于调整酒泉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受检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文件显示,行文单位有酒泉市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酒泉百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酒泉市金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酒泉通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酒泉市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酒泉市昌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酒泉益江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酒泉宝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酒泉成佰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9个机动车检测公司(包括该公司在内)在报告加盖了公司公章。上述行为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通过相互串通、操纵机动车检测价格,将小型客车检测费用检测价格由320元提至460元,12吨以上的货车检测价格由960元提至114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共检测小型客车816辆,12吨以上的货车17辆,涉及多收价款117300元,经我局立案调查后,该公司已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消费者,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尤越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没有异议。
对酒泉通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3
(酒)市监罚﹝2023﹞7号
酒泉通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是2023年1月1日调整的,由该公司提供的《关于调整酒泉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受检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文件显示,行文单位有酒泉市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酒泉百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酒泉市金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酒泉通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酒泉市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酒泉市昌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酒泉益江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酒泉宝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酒泉成佰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9个机动车检测公司(包括该公司在内)在报告加盖了公司公章。上述行为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通过相互串通、操纵机动车检测价格,将小型客车检测费用检测价格由320元提至460元,12吨以上的货车检测价格由960元提至114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共检测小型客车816辆,12吨以上的货车17辆,涉及多收价款117300元,经我局立案调查后,该公司已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消费者,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尤越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没有异议。
1.警告;2.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