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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百盛祥优鲜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路飞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2MACM3E8981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渭州社区长安大道5号楼附1号1单元负1层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监罚﹝2025﹞46号
经查,2025年3月16日被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的红虾仁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从甘肃汇泽冷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4箱,净含量每箱8斤,进货时履行了进货者查验的义务,购进价格是每斤13元,共计420元,截至2025年4月8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是每斤22.8元,共计729元。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对陇西县百盛祥优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729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729元,大写柒佰贰拾玖元整。
-元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2
陇市监罚﹝2024﹞115号
2024年3月21日,我局接到来信举报,称曾在2024年2月1日,在当事人处购物期间发现百达鲜牌梅菜扣肉、瀛洲盛泽牌羊肚包肉、李井龙虾滑、乌鸡蛋、四岔湾马铃薯粉条、购物袋的包装标签上的商品条码均涉嫌存在不同的违法违规的情况,便对其进行举报。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陇西县百盛祥优鲜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食品销售区发现举报人举报的1.李井龙虾滑,(规格120G/袋)33袋,包装标签执行标准标注为“SB/T10379”,品名位置标注有“速冻调制食品”字样,并清晰标注有“等级:A”字样,当事人提供不出李井龙虾滑的包装标签上标注“等级:A”字样的相关证明材料,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执法人员提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产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李井龙虾滑是从天水的甘肃汇泽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9日购进的,共购进2箱,(规格150克×30个),每个8.83元,货值共计530元。售价每个19.8元,共销售出27个,还剩33个,总共销售货值534.6元。2.发现由临洮县聚鹏源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岔湾马铃薯粉条(规格300G/袋)25袋;举报材料中称: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打印的商品条码6976097890043,隶属企业为甘肃薯之梦食品有限公司,该产品涉嫌伪造商品条码,执法人员提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产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查,该粉条当事人是从陇西县孙杨副食批发部于2024年1月30日以每箱55元购进10箱(规格300克×25袋/箱),共计货值550元,每袋销售价3.5元,共计销售货值787.5元,剩余25袋。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日对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发市场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函((陇)市监协函字[2024]1号)对临洮县聚鹏源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使用甘肃薯之梦食品有限公司商品条形码的情况进行协查,2024年4月29日,我局收到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称已核实甘肃薯之梦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与临洮县聚鹏源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条形码:6976097890043的使用授权书,有效期为: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该情况也证明了当事人给执法人员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属实,执法人员予以认可。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针对该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下发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陇)市监解(强措)字[2024]1号)。3.发现收银台及库房共1200个百盛祥购物袋。举报人称该购物袋上打印的商品条码6946110578692,给他们的隶属企业为安徽省怀宁县金拱沪蓉塑料厂,但该企业以于2011年3月21日将该条码注销,当事人销售的购物袋涉嫌伪造商品条码。鉴于手提塑料袋的功能仅为方便消费者携带购买的商品,其用途单一,塑料袋条形码是否失效并不会影响塑料袋的使用功能,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陇)市监责改字[2024]执8号)责令其停止销售该批商品条码不属实的包装袋。经查,该批购物袋是当事人从怀宁县宏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购进的,共购进大、中、小号三种型号的购物袋85件,货值共计46976元。(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怀宁县宏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据当事人陈述,其一直在该公司订制包装袋,没有注意到该商品条码已经停用的情况。4.现场没有发现举报材料中所称的梅菜扣肉、羊肚包肉及乌鸡蛋。但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上述3种食品的事实。经查:(1).当事人经营的百达鲜牌梅菜扣肉是从天水市的甘肃汇泽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以每个10.56元购进,共购进18个,售价19.6元,已全部售出,销售货值共计352.8元;执法人员在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中确认,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未标注烹调加工方式的情况属实。(2)当事人经营的瀛洲盛泽牌羊肚包肉是从兰州市的甘肃鑫悦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以每包24.5元购进的,共购进2箱,每箱10包,以每包43.8元销售,已全部售出,销售货值共计876元;执法人员在举报人提供的材料中确认,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未标注烹调加工方式的情况属实。(3)当事人经营的鸡蛋是从陇西县孙杨副食批发部购进的,2024年1月26日共购190斤,每斤5.4元,货值共计1026元,以每斤6.38元价格全部售出,销售货值共计1212元;该批鸡蛋的外包装是当事人的果蔬采购部工作人员从网上购进的(包括标签),工作人员自己包装后进行销售,当事人称不了解产品条码的情况。2024年3月初,经我局执法人员指出该标签上打印的商品条码6926387860218持有人原为“临沂凯华商贸有限公司”该条码已于2015年4月10日注销的情况后,当事人已将该标签去掉,未再使用;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综上共计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陆拾叁元肆角(:1763.4元),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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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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