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香远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洪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5MA7M7TE9X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江古镇江古街江古小学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2023]266号
经查明:2023年1月,通过先铺货后收款的方式,当事人从一个名为上门推销电池的人员处购进450粒5号、7号“南孚电池”,放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该电池进货价格1.5元/粒,销售金额2.5元/粒,产品货值总额2.5×450=1125元。
截止2023年9月7日,当事人销售上诉电池产品259粒,销售金额259×2.5=647.5元。本局执法人员检查中扣押店内剩余“南孚电池”191粒。
当事人在进货经营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检查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证明自己属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能证明产品合法取得。
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电池产品。本局经委托第1469801号“南孚”、第19482042号“聚能环”商标所有权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编号:<2023>南孚307424)号,结论为:“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基本情况及店内电池的摆放位置、电池处于待售状况等;
3、现场检查图,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查获电池的现场情况等;
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电池来源、时间、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
5、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开具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关于要求协助打击销售假冒南孚、丰蓝1号电池产品的投诉报告》、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证实该公司授权工作人员负责鉴定、协助打假工作事项。
6、第19482042号聚能环《商标注册证》、第40077373号南孚《商标注册证》;证实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是“南孚”“聚能环”商标所有权人;
7、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编号:<2023>南孚307424号),证明本局查获的当事人店内待售的191粒“南孚”牌碱性电池不是该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
8、《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本局所扣押当事人库存电池数量。
9、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销售价格《证明》,证明在价格方面,当事人所销售电池产品与正品存在一定的价格差异。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证据提取人、材料提供人签名认可,且能相互印证。
罚款0.112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125.00元
黔东南州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