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红石山泉水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82587589263J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彭州市桂花镇清桥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2
(2024)川0107民初22978号
定作合同纠纷
成都拓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彭州红石山泉水业有限公司,张*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彭综执市监处罚﹝2026﹞50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的代理人万文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据万文静提供证据材料显示及其陈述,案涉批次包装饮用水是当事人2025年10月08日生产,共生产了3060袋,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将3000袋案涉产品销售给了德阳心瑞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0.06元/袋,并将剩余的60袋产品部分用于出厂检验,部分留样,抽样人员抽样时将剩余的50袋包装饮用水全部购买用于检验,故当事人无库存产品。本案货值金额为3060袋*0.06元/袋=183.60元,违法所得3000袋*0.06元/袋+50袋*0.06元/袋=183.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83.00元;2、罚款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183.00元(大写:伍仟壹佰捌拾叁元整)
5000.00元
成都市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10
2
彭综执市监处罚﹝2025﹞260号
经查:1.当事人《营业执照》与《食品生产许可证》齐备,经营主体合法。2.涉案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共生产了661桶,入库657桶(4桶用于出厂检验),657桶中:7桶留样(8月26日前已销毁),7月24日将7桶用于抽样检测(单价5元/桶),7月25日销售了296桶给铁厂(彭州市永宏铸造有限公司)(单价3元/桶),7月28日销售了347桶给铁厂(彭州市永宏铸造有限公司)(单价3元/桶),涉案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已全部销售完毕。3.当事人知晓涉案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检验不合格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向销售客户电话通知,因客户反馈已全部饮用完毕,至今未收到退货,未召回到涉案批次的天府红石饮用水。4.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违法所得1964元,货值金额1985元。
1.没收违法所得1964.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6964.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玖佰陆拾肆元整)。
5000.00元
成都市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3
3
彭综执水务罚﹝2024﹞18号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罚款2.3万元
23000.00元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21
4
成彭市监处﹝2023﹞51018223000659号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主体合法。据该公司受委托人张涛陈述,该公司生产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386桶,其中1桶因质量不达标被销毁了,最终出厂数量是385桶,生产成本价2.45元/桶。2023年10月07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抽样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7桶,以3.00元/桶的价格收取抽样人员购样费21.00元。剩余的378桶,该公司以3.00元/桶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商(汪总、胡天艳、安德李总、罗刚)296桶,销售额888.00元;以5.00元/桶的价格零售82桶,销售额410.00。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销售完毕,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1319.00元。该公司知道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被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停止生产、查找造成不合格原因,并于2023年10月30日在该公司零售点醒目位置贴出《不合格产品召回通告》、同时向经销商发出《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2023年11月02日,该公司从经销商罗刚处召回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22桶,并于2023年11月03日将召回的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22桶全部销毁,无库存。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实际销售363桶,货值金额1319.00元,违法所得共计1253.00元。该公司提供了《生产记录表》、《产品出厂(销售)台账》及《送货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0.1253万元,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