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红石山泉水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82587589263J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彭州市桂花镇清桥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2
(2024)川0107民初22978号
定作合同纠纷
成都拓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彭州红石山泉水业有限公司,张*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彭综执市监处罚﹝2026﹞165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026年5月15日当事人受委托人万文静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据其陈述及案件材料显示,涉案批次包装饮用水(米饭专用水)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30日生产,共生产了1448袋(20袋用于出厂检验),入库了1428袋,其中40袋于2026年4月1日被监督抽检(抽样单价0.1元/袋),剩余1388袋于2026年4月3日以0.07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四川丰恒食品有限公司。本案货值金额为1408袋*0.07元/袋+40袋*0.1元/袋=102.56元,违法所得1388袋*0.07元/袋+40袋*0.1元/袋=101.16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及我局办案数据,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因生产经营不合格天府红石饮用水被我局行政处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综执市监处罚〔2025〕26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于2026年2月10日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饮用水)被我局行政处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综执市监处罚〔2026〕5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5日;2.没收违法所得101.16元;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0101.16元(大写:伍万零壹佰零壹元壹角陆分)。
50000.00元
成都市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28
2
成彭市监处﹝2023﹞51018223000659号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主体合法。据该公司受委托人张涛陈述,该公司生产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386桶,其中1桶因质量不达标被销毁了,最终出厂数量是385桶,生产成本价2.45元/桶。2023年10月07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抽样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7桶,以3.00元/桶的价格收取抽样人员购样费21.00元。剩余的378桶,该公司以3.00元/桶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商(汪总、胡天艳、安德李总、罗刚)296桶,销售额888.00元;以5.00元/桶的价格零售82桶,销售额410.00。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销售完毕,无库存,销售金额共计1319.00元。该公司知道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被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停止生产、查找造成不合格原因,并于2023年10月30日在该公司零售点醒目位置贴出《不合格产品召回通告》、同时向经销商发出《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2023年11月02日,该公司从经销商罗刚处召回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22桶,并于2023年11月03日将召回的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22桶全部销毁,无库存。上述批次天府红石饮用水实际销售363桶,货值金额1319.00元,违法所得共计1253.00元。该公司提供了《生产记录表》、《产品出厂(销售)台账》及《送货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0.1253万元,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