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应城市杨医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晓芳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88G9F9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应城市杨岭镇杨岭街6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95号
经查,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从广水市普仁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2盒“仁和”牌“泮托拉唑钠肠溶片”(生产企业: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1209,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批准文号:20059019,规格:10片/板×1板/盒),购进单价为0.010元,共计0.02元。 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售出了一盒“泮托拉唑钠肠溶片”,销售金额10元;另一盒直至案发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和《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涉案产品尚未销售、使用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下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泮托拉唑肠溶片”1盒,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