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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毅恒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武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1MA7KD01Q8A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沙河城镇北街村1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七)14简罚(2026)004号
2026年04月26日11时49分,执法人员胡日查(05000017788)、白宏薇(05000090256)在G5511集阿高速明安图服务区北侧行政检查中通过核验相关证件发现,史延涛驾驶邢台毅恒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冀E2173Z(冀E85EW挂)大件运输车辆没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拉载的货物为翻斗车,行驶方向由林西至包头方向,其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驾驶证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驾驶资质;证据3:牵引车,挂车行驶证2份,用以证明车辆信息;证据4:司机身份证1份,用以证明司机身份信息;证据5:法人身份证1份,用以证明公司法人身份信息;证据6:从业资格证1份,用以证明司机具有从业资质;证据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份,用以证明公司具有营运资质;证据8:营业执照1份,用以证明公司信息及资质;证据9:牵引车道路运输证1份,用以证明牵引车具有道路运输资质;证据10:挂车道路运输证1份,用以证明挂车具有道路运输资质;证据11:车辆照片1份,用以证明车辆信息情况;证据12:车辆勘验照片1份,用以证明车辆长宽高信息;证据13:计重信息1份,用以证明车货总重量;证据14:光盘1份,用以证明车辆冀E2173Z(冀E85EW挂)违法行为及消除违法状态的执法全过程。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300元
3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4-27
2
内交综执(八)07简罚(2026)003号
2026年04月06日11时14分,执法人员冯旭辉(05000017659)、宋文杰(05000090338)在检查中发现,在G55二广高速上行方向黄家村服务区,发现牵引车冀E0054Y(挂车号:冀ETH58挂)为大件运输车辆,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车辆为邢台毅恒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经现场勘验得知,该车车货总宽3.0米,超出认定标准0.45米;车货总长17.9米;车货总高4.4米,超出认定标准0.4米;车货总质量49吨。车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属于违法超限运输。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2:车辆冀E0054Y道路运输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证据3:邢台毅恒运输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法人身份信息;证据4:邢台毅恒运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照片1份,用以证明法人委托李红军处理相关事宜;证据5:车辆冀E0054Y行驶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车辆信息;证据6:挂车冀ETH58挂行驶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挂车信息;证据7:代理人李红军身份证和从业资格证照片1份,用以证明代理人身份信息以及已取得从业资格;证据8:车辆现场照片1份,用以证明车辆现场情况;证据9:现场勘验测量照片1份,用以证明车辆超限的违法事实。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200元
2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4-06
3
黔交执0209罚﹝2026﹞047号
2026年 3月 31日 10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刘弘颖、欧阳西汉在 S30江黔高速余庆服务区上行对史延涛驾驶的冀 E2173Z(冀 E85EW挂)号车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勘验检测:冀 E2173Z(冀 E85EW挂)号车所有人均为邢台毅恒运输有限公司,冀 E2173Z(冀 E85EW挂)号车型为 3轴重型半挂牵引车+3轴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颜色为红色,运载货物为:宽体自卸车 1台(不可解体),拟行驶路线:河北省丰润西收费站出发经S30江黔高速余庆服务区上行到贵州省平定营收费站下站,停靠在S30江黔高速余庆服务区上行广场,经执法人员引导至 S62余册高速余庆收费站入口称重设备(动态汽车衡)进行称重检测,车货总重 52.95吨,超重 3.95吨;现场执法人员经用皮尺、塔尺测量,车货总长 18米,总宽 3.6米,总高 4.7米,超长 0米,超宽 1.05米,超高 0.7米;史延涛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130582********1233),车辆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冀交运管邢字130501092440),该车本次运输已办理二类《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证号为:A130000********65478,《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上的数据为车货总长 22米,总宽 3.75米,总高 4.5米,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相符。
罚款人民币2500元。
25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6-04-01
4
黔交执0209罚﹝2026﹞046号
2026年 3月 31日 10时 35分,本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张玄、郁华坤在 S30 江黔高速余庆服务区上行对申艳刚驾驶的冀 E9864Z(冀 E22EM 挂)号车进行现场勘验,冀 E9864Z(冀 E22EM挂)号车所有人是邢台毅恒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为 3轴重型半挂牵引车+3轴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颜色为红色,运载货物为宽体自卸车(不可解体),从河北省出发经 S30 江黔高速余庆服务区上行到贵州省平定营收费站。经执法人员现场用皮尺、塔尺测量,车货总长 18米,总宽 3.6米,总高 4.7米,超高 0.2米,经执法人员通过收费站动态汽车称重衡称重检测,冀 E9864Z(冀 E22EM挂)号车车货总重为:52.1吨,超重:3.1吨,申艳刚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130582********1639),车辆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冀交运管邢字 130501090929 号),该车此次运输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证号:A130000********66006),《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的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为长 22米、宽 3.75米、高 4.5米,与实际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不符。
罚款人民币2500元。
25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6-03-31
5
宁交综执卫(07)简罚〔2022〕年005号
2022年6月15日08时30分许,桃山022年7月17日14时50分许,桃山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薛啸、王伟接桃山收费站报,当事人车牌号为冀E9864Z/冀EZN93挂的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运工程车行经G70福银高速桃山收费站出口时,无法出示超限运输通行证。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引导该车至桃山收费站外广场,要求驾驶员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询问,驾驶员未能出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15时00分至15时10分,执法人员薛啸、王伟对该车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该车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重为49吨,外廓尺寸长17.6米,宽3.5米(超宽0.95米),高4.67米(超高0.67米),宽、高两项超过规定的限定标准,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25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425.00元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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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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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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