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智红颜美容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红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2MACG0EKM9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C4幢2单元92--9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5〕199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3年4月19日,开始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星河苑C4幢2单元92-910室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与40余名消费者签订了《粉丝形象代言人》,当事人并非以自己的真实经营主体与消费者签订《粉丝形象代言人》,且该协议中含有“不退不换、不得转让、并要求消费者承担总预存金额30%违约金作为赔偿”等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收取消费者的服务费不是以自己真实的经营主体收款,微信账单详情显示收款方为“官渡区智启星健康咨询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及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罚款¥2000元。
三、对虚假宣传的行为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3000元
2000.00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