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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臻柏臻味红绕肉荞面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RTB3A0T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东四区四期9号底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6〕92号
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东四区四期9号底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3月29日从包头市东河区远大市场海菊副食水产经销部购进1瓶上述“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购进价格为16元/瓶。超过保质期前未使用,于2026年1月制作咸菜(芥菜丝)时,除去扣押的“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其余全部使用,共制作出50份咸菜(芥菜丝),每份咸菜(芥菜丝)约20g,已全部给顾客免费食用,市场价格为1元/份,总价格为50元。涉案“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的现场称重共计325克(包含玻璃瓶重量约180g)。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本案成品金额50元(1000g/20g×1元),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金额5.18元(16元/448g×145g),货值金额55.18元,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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