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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思艾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瑞洁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MA9K0X474H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张营村1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5〕414号
经调查,涉案产品“氟比络酚凝胶贴膏?(颈肩腰腿保健贴)”是当事人生产的,该产品为一般日用品。涉案产品外包装正面印有“香港大药房健康研究院”图标及字样,右上方有红底白字的“外”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描述的相关依据;在产品正面印有“Flurbiprofen Cataplasms”英文字样,该英文与《中国药典》收录的处方药“氟比洛芬”英文一致,但当事人产品中未添加氟比洛芬原料。 经调查,涉案产品“氟比络酚凝胶贴膏?(颈肩腰腿保健贴)”产品外包装盒标识突出使用“氟比络酚凝胶贴膏”八字,其字体结构与同类商品北京泰德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泽普思氟比洛芬凝胶贴膏”药品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氟比洛芬凝胶贴膏”八字的文字、字体、色彩非常近似。且整个外包装盒正面的文字、图形、色彩、大小、比例等方面的排列组合与同类商品“北京泰德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泽普思氟比洛芬凝胶贴膏”外观设计专利上的文字、图形、色彩、大小、比例等方面的排列组合非常近似。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3日从南阳宛蕴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水凝胶贴片作为产品内容物,采购了6000片,一片是0.15元,总花费900元。2025年7月11日生产成品300盒,2025年7月13日销售给客户小谢300盒,每盒价格为1.2元;2025年8月3日生产成品300盒,未销售。 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销售价为每盒1.2元,总计生产了600盒,销售了300盒。当事人违法经营额720元。
当事人涉嫌实施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436盒;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综合考量该公司的违法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两项处罚皆为从轻处罚的情况,依据限制加重原则,处罚金额应在不低于单项最高值20000元和不高于各项裁量后相加之和35000元之间,建议合处罚款30000元。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436盒,合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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