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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刘姐小吃服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春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6MACFYQU18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九宫山镇富有村十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花色米酒(花色米酒饮料型)”于2025年8月19日从网上拼多多平台以19.99元的价格购进一箱,每箱有30杯,销售价为每杯2元,2026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还剩余10杯花色米酒(花色米酒饮料型)”生产日期为:2025-08-01,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现场已予以销毁。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数量无法确定,当事人承认在2026年5月27日以2元每杯的价格销售了1杯涉案米酒,故违法所得为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圆整(¥2.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贰圆整(¥2002.00元)
2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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