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占武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82591955369J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牙克石农场兴安新城华裕家园小区3号商业楼101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7
(2025)粤0307民初43075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5
(2025)内0782民初1969号
合同纠纷
张**
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3
2025-07-08
(2025)内0782民初197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代**
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4
2023-05-30
(2023)内0782民初2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梁**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5
2023-03-22
(2023)内0782民初2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梁**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6
2021-11-08
(2021)内0782刑初285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郝**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1-09
(2016)内0782执5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
2016-10-23
(2016)内0782执3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油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油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2
2023-10-09
(2023)内0782民初24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梁**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52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22
2022-10-27
(2021)内0782执恢1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高*、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7-31
2016-04-22
(2016)内0782民初128号
内蒙古森工集团兴安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伊博加油站与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4526.1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31
2016-08-12
(2016)内0782民初397号
徐**与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30
2020-05-21
(2020)内07执复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郝**、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2-29
2019-03-15
(2019)内07执复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郝**、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1-22
2019-10-28
(2019)内0782执563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与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7-01
2019-06-11
(2019)内0782执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侯*与沈**、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1-03
2018-11-10
(2018)内0782执557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牙克石市九进快捷宾馆与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沈**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12-30
2018-11-05
(2018)内0782执5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牙克石市志远电器经销部与呼伦贝尔市富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牙市监执罚﹝2025﹞40号
经询问法定代表人李占武得知,当事人矿山食堂分为一矿食堂和二矿食堂,同为当事人自营,当事人矿山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起向矿山员工提供集中用餐服务,当事人矿山食堂每天免费提供三餐,由厨师沈维环等3人负责食品加工制作,当事人矿山有员工宿舍11个房间,有开采人员、技术人员等矿区员工共计40余人,二矿食堂已经于2025年8月30日停止使用了,现今矿区员工40余人都在一矿食堂就餐。当事人不能提供矿山食堂每餐的伙食费,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明确:一、计算范围:“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的规定,货值金额按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4月至今的食堂采购原料(肉类采购共计10808.40元,蔬菜类采购共计21376.30元,调味品类采购共计2497元,米面油类采购共计9975元)购进价款共计44656.70元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44656.70元,因当事人免费为矿山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本案违法所得为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66985.05元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2
呼环罚﹝2024﹞030016号
由黑龙江省禹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YXJC221105-01,检测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6日,自行监测报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罚款贰万(20,000.00)元整
20000.00元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