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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和良堂中西医诊所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文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MAD3BL3N87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建设巷2-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5〕34号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城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北检行公立[2025]5号)内容,反映西宁和良堂中西医诊所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混乱摆放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其治疗室发现过期药品:葡萄糖酸钙注射液,批号23021503,有效期至2025年1月,共4盒,注射用更普洛韦,批号23032701D,共4瓶,有效期至2025年3月26日。
你单位销售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青海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一款:“本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二款“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因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2000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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