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区顺通棉花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琴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02MA0PHTGQ6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红山区小房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红市监处罚〔2025〕176号
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开始从事生产、销售未经检测的废旧纤维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生活用品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的被褥,规格分别为2米×1.5米、1.9米×0.9米。其收购的再生聚酯纤维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不能提供相关的购货凭证,生产标签是从网上抄来自己找人制作,制作的被褥成品也未经过检验检测。当事人用废旧纤维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生产的被褥以每套3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力、徐明川、耿殿世,鞠德新,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9500元,因鞠德新购买的被褥用于非生活用品,货值12000元,不能计算到总货值里,所以当事人销售的废旧纤维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的货值为37500元,获利3750元。未售出的1585条被子、1330条褥子,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4745元,因尚未售出的上述产品无法确定用于生活用品还是非生活用品,故不能列入涉案货值金额,因此涉案总货值为人民币37500元。
当事人从事生产、销售未经检测的废旧纤维或其再加工纤维作为生活用品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的被褥的行为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不得将下列物质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二)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第十二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与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10000.00元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