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远辉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玫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866828498X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拉祜广场步行街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澜处罚﹝2025﹞153号
澜沧远辉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产品(产品名称:金源特红炮200型,规格型号:70封/件×50件)实物质量判定:经抽样检验,药量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要求,燃放性能(计数误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要求,依据《2024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1.标准或技术要求:药量单个最大允许药量:0.05G/个(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允许正误差20%);检验结果:0.17G/个。2.燃放性能计数误差±5%;检验结果:未标明计数数量]。包装标志判定:经抽样检验,标志(制造商地址、总药量、计数数量)不符合 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要求,依据《2024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销售包装、标志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标准或技术要求: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未标明制造商地址、总药量、计数数量)]。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不合格,依据《2024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日从万载县金源花炮有限公司购进50件(70封/件),购进单价21元/件,货值金额1050元,2024年8月截止接到检验报告时,向大山乡(赵庆男)销售5件,上允镇(陶荣保)销售5件,东河乡(李光明)销售3件,南岭乡(秦志伟)销售4件,谦六乡(吴自生)销售4件,富东乡(李照昌)销售3件,木戛乡(李勰梅)销售5件,安康乡(张金贤)销售4件,文东乡(严俊琼)销售6件,雪林乡(肖文斌)销售5件,总共销售44件,已召回12件,现有库存18件,按25元/件的价格进行结算,共获销货款金额800元,除去成本利润为12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2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8元。
2400.00元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