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宏都医药商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志宏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2MA49G1PD8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人民南路27号1幢1-1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十堰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DA719a0121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徐志宏,质量负责人:吕光辉,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甲、乙类):中药饮片(仅限于定型包装)、中成药、化学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仅限于胰岛素)、生物制品、含冷藏冷冻药品,经营方式:零售。
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徐志宏以个人消费者的名义在美团平台“哈尔滨瑞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富拉尔基分公司”(以下简称“瑞芝堂公司”)店铺购进“百蕊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九华华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5g*9袋/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694)15盒,总价836.70元,配送费7.5元,实付金额844.20元。购进后,徐志宏将1盒上述药品,交由其妻陈兴秀通过十堰市本草大药房(另案处理)销售;剩余14盒通过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注册的店铺“宏都医药商场(太和医院店)”及经营场所以当事人名义进行销售,故本案主体认定为当事人。
现查明,上述药品“百蕊颗粒”为处方药。瑞芝堂公司取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徐志宏购进上述药品时开具有处方。
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店铺“宏都医药商场(太和医院店)”销售涉案药品1盒,销售价格118元;剩余13盒,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9月25日至2026年2月13日期间在经营场所以现金交易方式直接销售给购药患者,未开具处方,销售单价95元/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陈列有上述药品,经查询当事人药品经营管理使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无该药品的购进、入库、出库及销售记录。
2026年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提供该药品的购进、入库、出库及销售交易记录、凭证或票据,销售该药品的处方等材料。期限届满,当事人仅能提供在美团店铺“宏都医药商场(太和医院店)”销售上述药品1盒的交易记录及处方,其他材料均不能提供。综合上述事实,当事人自述现金销售金额无辅助证据支撑,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14盒,按照标示销售价格118元/盒计算,货值金额为1652元。因上述药品来源于美团平台药品经营店铺,且当事人提供有购进时开具的处方、购进凭证,故对购进支出787.92元(购进实付金额844.20元÷15×14盒)予以扣除;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销售该药品1盒,因平台规则,产生商家活动支出4元、佣金5.7元、配送服务费2.5元及环保捐赠0.02元,共12.22元,当事人实际收入105.78元。故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14盒的违法所得为851.86元(销售货值金额1652元-购进支出787.92元-美团平台交易相关支出12.2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51.86元;
2.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851.86元。
5000.00元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