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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玖壹度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素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8348539429H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西平四街1904#-D地块1-11号铺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4-25
(2019)浙0108民初1201号
著作权侵权纠纷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南宁玖壹度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31
2023-03-17
(2023)鲁0281民初1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尉迟庆刚、南宁玖壹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5﹞11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与广西维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代工合同》,委托该公司加工生产涉案食品“桃山皮(抹茶味)”,产品的标签由当事人制作提供给被委托方使用。涉案产品标签中的配料表仅标示“食用色素”,未标注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至案发时,当事人共从广西维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2批次“桃山皮(抹茶味)”产品,其中2024年8月10日购进了1530包,购进单价是7.15元/包,总价是10939.5元;2024年8月22日购进了271包,购进单价是7.15元/包,总价是1937.65元。进货总量为1801包,总价为12877.15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销售情况为:以9.5821元/包的单价一共销售了463包,销售金额是4436.511元,以8.7464元/包的单价一共销售了1094包,销售金额是9568.5309元,以8.4007元/包的单价一共销售了41包,销售金额是344.4268元,以8.7686元/包的单价一共销售了81包,销售金额是710.255元,以8.9152元/包的单价一共销售了51包,销售金额是454.6762元,以8.6078元/包的单价一共销售了38包,销售金额是327.0949元,以9.3257元/包的单价一共销售了33包,销售金额是307.7491元;上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16149.2439元。综上,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是16149.2439元,违法所得为3272.0939元。
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272.0939元;上述罚没款合计8272.0939元整
5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4
2
南良市监处罚〔2023〕401号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16日、7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有涉案预包装食品“香芋蓉味馅”(其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净含量:500克,营养成分表:项目:蛋白质、每100克:6.7克、营养素参考值%:8%,项目:钠、每100克:15毫克、营养素参考值%:2%”等内容)、“桃山皮月饼用馅料(桃红色)”(其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净含量:500克,营养成分表:蛋白质、每100克:6.7克、营养素参考值%:10%,项目:脂肪、每100克:11.7克、营养素参考值%:10%”等内容)、“紫薯蓉味馅”(其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净含量:500克,营养成分表:项目:脂肪、22.9克(g)/每100克(g)、NRV%:16%”等内容)和“珍珠粉圆快煮型”(其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净含量:500克,营养成分表:能量:1446千焦/每100克、NRV%:17%,蛋白质:1.0克/每100克、NRV%:2%,脂肪:1.1克/每100克、NRV%:2%,碳水化合物:83.3克/每100克、NRV%:28%,钠:75.6毫克/每100克、NRV%:4%”等内容)。从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来看,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的A.3中的计算公式,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嫌疑,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7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时于2023年8月3日将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并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上当事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74.3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974.3元。
5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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