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玖壹度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素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8348539429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西平四街1904#-D地块1-11号铺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4-25
(2019)浙0108民初1201号
著作权侵权纠纷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南宁玖壹度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31
2023-03-17
(2023)鲁0281民初1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尉迟庆刚、南宁玖壹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6〕67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局2025年8月21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50108002025082162373425)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烘焙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和调制乳粉》(GB19644)关于乳粉的定义要求。
本局2025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材料所称的2025.01.17A批次的预包装食品“烘焙乳粉(风味固体饮料粉)”在售,现场未见当事人有生产、二次加工制作食品和加贴标签的行为。当事人现场承认其曾销售2025.01.17A批次的预包装食品“烘焙乳粉(风味固体饮料粉)”,陈述其包装标签上标示“烘焙乳粉 风味固体饮料 净含量:100克,产品名称:烘焙乳粉(风味固体饮料粉),配料:全脂奶粉、麦芽糊精、乳清粉、葡萄糖,产品标准代号:GB/T29602,委托方:南宁玖壹度商贸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西禧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等内容,现场未见与上述标签标示相符的“烘焙乳粉(风味固体饮料粉)”在售。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4.1.2.1(食品名称)应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2025年10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另,本局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案件移送函》,移送线索反映当事人委托生产和经营的2025.10.10A批次烘焙乳粉营养成分表标示每100克中蛋白质9.3克(g),NRV%为15%,通过计算蛋白质9.3克对应的NRV%应为15.5%(9.3/60×100%=15.5%),依据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或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修约规则,均得出蛋白质9.3克对应的NRV%应为16%,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蛋白质对应的NRV%与修约后的数值不相符。因该移送线索与上述2025年8月21日收到的举报单所举报事项为关联事项,本局决定并案处理。
本局2025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移送线索材料所称的2025.10.10A批次的预包装食品烘焙乳粉在售,现场无生产、未发现二次加工制作、加贴标签的情况。当事人承认其曾销售2025.10.10A批次的产品预包装食品烘焙乳粉,陈述其包装标签上标示“蛋白质9.3克(g) NRV% 15%”等内容,现场未见与上述标签标示相符的“烘焙乳粉(风味固体饮料粉)”在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6日到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51-2号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沙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本局现场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与受托方广西禧润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来料加工合同书》,委托受托方生产涉案产品“烘焙乳粉(风味固体饮料粉)”,产品包装标签由当事人提供给受托方使用。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烘焙乳粉(风味固体饮料粉)”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为GB/T 29602,该标准对应的食品类别为“固体饮料”,所反映的食品真实属性应为“固体饮料”,但该产品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为“烘焙乳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和调制乳粉》(GB 19644)的相关规定,“乳粉”属于GB 19644涵盖的食品类别,与前述产品标准代号GB/T 29602对应的食品真实属性“固体饮料”不一致。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4.1.2.1(食品名称)应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烘焙乳粉(风味固体饮料粉)”在名称使用上存在没有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的问题。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烘焙乳粉(风味固体饮料粉)”包装上标示有“蛋白质9.3克(g) NRV% 15%”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附录A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中A.3 、A.1点“A.3 计算 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计算公式见式(A.1):NRV%=X(食品中某营养素的含量)/NRV(该营养素的营养素参考值)×100%,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8.75元;
2.处罚款1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598.75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2
南良市监处罚〔2023〕401号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6月13日、2023年6月16日、7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有涉案预包装食品“香芋蓉味馅”(其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净含量:500克,营养成分表:项目:蛋白质、每100克:6.7克、营养素参考值%:8%,项目:钠、每100克:15毫克、营养素参考值%:2%”等内容)、“桃山皮月饼用馅料(桃红色)”(其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净含量:500克,营养成分表:蛋白质、每100克:6.7克、营养素参考值%:10%,项目:脂肪、每100克:11.7克、营养素参考值%:10%”等内容)、“紫薯蓉味馅”(其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净含量:500克,营养成分表:项目:脂肪、22.9克(g)/每100克(g)、NRV%:16%”等内容)和“珍珠粉圆快煮型”(其外包装标签标识有“净含量:500克,营养成分表:能量:1446千焦/每100克、NRV%:17%,蛋白质:1.0克/每100克、NRV%:2%,脂肪:1.1克/每100克、NRV%:2%,碳水化合物:83.3克/每100克、NRV%:28%,钠:75.6毫克/每100克、NRV%:4%”等内容)。从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来看,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的A.3中的计算公式,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嫌疑,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7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时于2023年8月3日将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并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上当事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74.3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974.3元。
50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