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庆市萨尔图区森尼尔造型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松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2MACL75018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毅腾商都1层商服2-1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3]497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大庆市萨尔图区森尼尔造型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产品展示柜中抽查发现:圣薇娜弹靓烫发乳(定型剂2),净含量:910ml,生产批号:230727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72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11,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20221239,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注册批件、批检验报告等资质材料,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该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大庆市萨尔图区森尼尔造型中心《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经营者林松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3、大庆市萨尔图区森尼尔造型中心经营者林松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相关违法事实。4、供货企业资质、供货企业销售单,证明涉案产品来源等情况。5、当事人提供自省书、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改正。
警告#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大庆市局食品安全执法大队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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