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惠康健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爱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3074092868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罗田县大崎乡李婆墩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罗田市监处罚〔2026〕31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来源不明的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后续又使用医保支付的方式销售给其他消费者,事实上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