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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任记火锅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5MA6MMNEG08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恒丰E号楼二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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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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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石处罚〔2025〕9号
当事人石屏任记火锅店经营者张*自2023年7月怀孕以后就很少在火锅店里,2024年3月至12月底,火锅店的经营活动均由其母亲张*波负责。 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张*波在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恒丰E区经营“重庆老火锅店”(营业执照名称:石屏任记火锅店),为了使出售的火锅更有香味,在其制作的火锅汤料中添加罂粟粉。2024年8月10日,何*杰、何*林、白*等三人到“重庆老火锅店”吃火锅,何*杰支付火锅款人民币190元给张*波。当晚,何*杰、何*林、白*尿检吗啡呈阳性。2024年8月15日,石屏县公安局民警与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波经营的“重庆老火锅店”联合执法检查时,在厨房的泔水桶里查获一瓶装有粉末液体混合可疑物的塑料瓶。经鉴定,查获的粉未液体混合可疑物中含有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的遗传物质(DNA)。张*波本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了其于2024年7月27日至8月15日期间在火锅汤料中添加罂粟粉的事实,由于相关证据不完整,不能形成证据链,本案涉案货值金额无法确认,即以石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火锅款人民币190元为涉案货值金额。
1、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整; 2、当事人店内原从业人员张*波(性别:女,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6805200622)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0000.00元
石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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