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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永誉云中茶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詹春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22MAC4HGT89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曼袄村委会曼板村民小组56号内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153号
经查,当事人涉嫌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2025年8月5日在“@勐海萱萱茶仓(铁粉号)”直播现场包装生产:产品名称:云南孔雀 普洱茶(生茶) 生产企业:勐海县班章老树茶厂 生产日期:2024年5月8日的普洱茶产品,当事人承认在网络直播现场包装生产普洱茶产品的行为属实。当事人为更好销售,将原普洱茶产品包装棉纸拆除,开播时请工作人员将裸饼和包装棉纸现场包装。该批普洱茶产品是2025年6月3日从勐海县班章老树茶厂购入,数量2,000饼,支付16,000.00元。截止2025年8月5日共计在直播间内包装生产销售130饼,其中:退订单未发货32饼,已发货退款11饼,实际销售87饼,销售金额756.60元(即违法所得756.60元,8.80元/饼),在直播间内包装生产的该批普洱茶产品库存为94饼(含退订单未发货32饼)。本局于2025年8月11日对勐海县班章老树茶厂下发《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海市监辨鉴通〔2025〕153号)。2025年8月12日,勐海县班章老树茶厂辨认该普洱茶产品是其茶厂的普洱茶产品。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二、涉嫌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1、产品名称:七星紫禁曼贡 普洱茶(生茶),净含量:357克,生产企业:勐海县云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4月15日普洱茶产品与中茶(勐海)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货号:YTDS11BC0111普洱茶产品的包装棉纸正面图形、颜色、文字字体和宣传内容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比对存在大量相同之处。本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中茶(勐海)茶业有限公司下发《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海市监辨鉴通〔2025〕153-1号)。2025年8月13日,中茶(勐海)茶业有限公司辨认该普洱茶产品与其公司产品货号:YTDS11BC0111普洱茶产品的包装棉纸正面图形、颜色、文字字体和宣传内容产品名称一致,颜色一致,构图一致,涉嫌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 2、上述普洱茶产品上印有:“甄选曼松王子山核心产区晒青毛茶(单芽单叶占比百分之90)”、“本产品甄选云南西双版纳勐腊曼松王子山核心产区晒青毛茶为原料(单芽单叶占比百分之90)”的宣传词语。当事人未能证明该普洱茶产品是勐腊县象明乡曼松村王子山核心产区晒青毛茶及单芽单叶占比百分之90的真实性,涉嫌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上述产品是当事人2025年3月2日从勐海信守茶叶专业合作社购入毛茶原料59公斤,支付5,782.00元;委托云南东时包装有限公司制作包装棉纸160张(0.45元/张),纸箱25个(4.00元/个),支付172.00元。当事人2025年4月13日交由勐海县云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包装生产。2025年4月15日,勐海县云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加工生产该普洱茶产品156饼。截止2025年8月5日,当事人在直播间销售该普洱茶产品29饼,销售金额(违法所得)2552.00元,库存127饼(已现场查封)。 三、涉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在直播间销售①产品名称:邦崴 普洱茶(生茶),生产企业:勐海县云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08月15日;②产品名称:帕沙老寨 普洱茶(生茶),生产企业:勐海县云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06月06日;③产品名称:勐库大雪山 普洱茶(生茶),生产企业:勐海县云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05月13日的普洱茶产品,包装棉纸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GI”标识,勐海县云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使用授权。(已立案,另案处理)。2025年7月3日,当事人从勐海县云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入①邦崴生茶392饼,30.00元/饼,支付货款11,760.00元;②帕沙老寨生茶98饼,40.00元/饼,支付货款3,920.00元;③勐库大雪山生茶126饼,35.00元/饼,支付货款4,410.00元上述三款普洱茶产品共计616饼,支付货款20,090.00元。截止2025年8月5日,当事人未在直播间销售上述三款普洱茶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三款普洱茶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印有标识的库存616饼普洱茶成品,给予立即改正,对违法使用的包装予以更换并做销毁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共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以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所生产普洱茶产品94饼,18.80公斤; 2、没收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所生产普洱茶产品在网络直播间销售取得的违法所得756.60元; 3、没收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普洱茶产品127饼,45.34公斤; 4、没收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在网络直播间销售取得的违法所得2,552.00元; 5、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普洱茶产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70,000.00元; 6、对引人误认为是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给予行政处罚80,000.00元。 以上述没收普洱茶产品合计221饼,78.9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合计3,308.60元;行政处罚合计:150,000.00元。
150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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