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洋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树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576143004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西侧新桥农民安置房2号地块20号楼1-2501、250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0
(2025)赣0103民初11238号
合同纠纷
江西富洋电梯有限公司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6
(2025)赣0829民初256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富洋电梯有限公司
安福东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安福县人民法院
3
2025-08-19
(2025)赣0103民初8095号
合同纠纷
江西富洋电梯有限公司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6
(2025)赣0103民初8095号
合同纠纷
江西富洋电梯有限公司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5
2020-11-19
(2020)赣0731民初3785号
合同纠纷
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
杨**,赣州市为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
6
2019-06-13
(2019)皖1822民初161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杜*
徐**,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
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3-09
(2015)章民二初字第4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裕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
2016-06-01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裕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18
2020-12-07
(2020)赣0731民初3785号
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等与赣州市为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0884.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3-27
2019-02-21
(2018)赣0702民初7288号
劳动争议
杜*与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29
2016-10-31
(2015)章民二初字第4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诉江西裕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304.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12-16
2017-12-01
(2017)赣0702执13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裕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11-16
2017-04-25
(2017)赣0902民初13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与宜春市腾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9-26
2016-12-19
(2016)赣0802民初308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新越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8-28
2016-07-07
(2015)章民二初字第4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与宜春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9-18
2016-07-07
(2015)章民二初字第4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与宜春市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
2016-12-19
(2016)赣0802民初30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天虹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新越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54号
当事人在对电梯进行维保期间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未按照附件A A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保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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