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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良涛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551954214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青菱街道青菱河东路1号鄂旅投书院世家A4栋裙楼一楼1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2
(2025)鄂0111民初704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王*
武汉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6
(2025)鄂01民终575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湖北文旅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
丁*,韩**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4-28
(2025)鄂01民终5750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文旅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韩**,丁*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1-08
(2024)鄂0111民初1200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韩**,丁*
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文旅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10-14
(2024)鄂0111民初1200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韩**,丁*
湖北文旅园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6
2024-08-14
(2024)鄂0103民初97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郑**,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7
2024-07-05
(2024)鄂01民终8138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董*
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武汉端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2-02
(2023)鄂0111民初962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董*
武汉端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郭**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9
2023-11-28
(2023)鄂0111民初962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董*
武汉端懿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郭**,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3-08-24
(2023)鄂0106民初122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7-1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吴**,罗**,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1
2020-09-18
(2020)鄂0111民初7922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566号
一、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所反映的宣传展板内容“实得面积约200%”开展调查,当事人承认该广告为其公司内部员工制作发布的事实,当事人提供了针对所销售商品房的使用面积自查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额外可使用面积数据均由当事人公司中工作人员实地测量所得。被举报户型共分为建筑面积140.56㎡和168.12㎡两种,以书院世家39栋3号房为例,建筑面积140.56㎡,额外可使用区域包含负一楼(地下结构空股)61.6㎡、一楼前门廊4.16㎡、一楼后门廊6.4㎡、一楼天井8.16㎡、一楼花园35.84㎡、三楼露台17.36㎡,额外可使用面积合计约133.52㎡。额外可使用率约95%(不计入产权)。以书院世家40栋1号房为例,建筑面积168.12㎡,额外可使用区域包含负一楼(地下结构空股)68.2㎡、侧边花园82.5㎡、正向花园102.75㎡,额外可使用面积合计约253.45㎡,额外可使用率约151%(不计入产权)。因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应数据可以证实“实得面积约200%”的事实,故该广告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二、另查明,2017年3月23日,当事人申请了微信服务号,通过微信平台搜索“湖北文旅书院世家”字样,可见当事人微信服务号,点击右上角人像图标,可见名称:湖北文旅书院世家,下方有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蓝色认证标识。名称左侧为书院世家四个字的头像,头像下方为可点击的“湖北文旅书院世家官方平台”,点击进入后可看到,服务号简介:湖北文旅书院世家官方平台,基础信息:微信号:eltsysj,认证类型:企业,认证主体:武汉佳颂房地产有限公司,认证时间为2025年2月26日(每年腾讯及第三方审核机构会对其资料进行审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51954214N。当事人经营的微信服务号“湖北文旅书院世家”中,发布的部分推文具体内容如下:(一)文章标题“实力派,才是你的理想型”中,描述书院世家项目“与品牌中学一墙之隔”;当事人称该品牌中学指黄家湖中学,发布此篇推文2020年11月13日时,黄家湖中学还未开工(现该中学于2022年9月开学),未对在规划中的教育机构进行注明。(二)文章标题“理想生活,从此出发”中,描述书院世家项目“荟萃白沙龙湖天街、洪山万科广场;两大百万方旗舰商业;业主自驾10分钟即可乐享繁华生活”、“近邻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洪山院区(在建中);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洪山院区;仅15分钟车程;优享两大三甲医院配套”。当事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当事人经营的微信服务号“湖北文旅书院世家”,发布的推文皆未注明“广告”字样。该微信服务号内的广告制作与发布皆由当事人公司销售部的策划制作并发布,费用包含在员工工资内,具体费用明细因时间久远,过于零散,无法进行统计。当事人销售商品房有多种宣传方式,无法准确认定是哪些宣传内容与商品房销售有必然关联,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发布房地产广告中未对还在规划中的教育机构进行标注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试行)》之6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试行)》之4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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