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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欣星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安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02MA2HHCX95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景元东路105-107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卫传罚[2024]2号
-
对台州市椒江欣星诊所予以如下处罚:警告;
-元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4-04-23
2
台椒市监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从台州****有限公司购入嘉文间苯三酚注射液5盒,单价35元/盒,总金额175元,嘉文间苯三酚注射液是注射输液用的,用于治疗肾结石、关节痛等,每支售价25元。 由于过期时间太久,当事人无法提供桂龙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的进货票据,桂龙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现在网上的购入价格是1.3元2只。桂龙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是急救用的,病人出现输液反应需要给氧的时候使用的,不收取费用。 上述过期的药品货值为50元,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为1.3元,总的货值金额为51.3元。
当事人使用的嘉文间苯三酚注射液已过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低,认错认罚,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过期的嘉文间苯三酚注射液。2、处罚款20000元。当事人使用的桂龙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已过期,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较低,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上述过期的桂龙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对当事人的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上述过期的嘉文间苯三酚注射液和桂龙一次性使用鼻氧管。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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