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鑫泰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智雄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MA7EFQAU4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石咀镇牟家村牟家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47号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6日开始开展柴油惠农优惠,柴油惠农价具体内容为“0# 5.43,-35# 6.42”。柴油惠农优惠的价格通过加油站旁电子屏幕和柴油加油机外悬挂价格牌进行公示且两者公示价格一致。当事人未直接对加油机的计费价格进行调整,而是采取按加油量乘以优惠价格再计价或退还差价的方式。由于工作人员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价款计算,以及存在工作疏忽,致使部分0#柴油和-35#柴油未按优惠价格销售,导致部分顾客未享受到优惠或少享受到优惠。从当事人提供的手写的优惠记录、售油明细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当事人加价出售柴油的情形,自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3日,共持续6天,多收价款合计300笔,多收价款435.57元。
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承办人调查,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对加油机单价进行了修改。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6日开始开展柴油惠农优惠,柴油惠农价具体内容为“0# 5.43,-35# 6.42”。柴油惠农优惠的价格通过加油站旁电子屏幕和柴油加油机外悬挂价格牌进行公示且两者公示价格一致。当事人未直接对加油机的计费价格进行调整,而是采取按加油量乘以优惠价格再计价或退还差价的方式。由于工作人员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价款计算,以及存在工作疏忽,致使部分0#柴油和-35#柴油未按优惠价格销售,导致部分顾客未享受到优惠或少享受到优惠。从当事人提供的手写的优惠记录、售油明细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当事人加价出售柴油的情形,自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3日,共持续6天,多收价款合计300笔,多收价款435.57元。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涉嫌构成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柴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多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优先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结合本案调查事实、裁量情节及法律规定,办案机构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25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20.27元;
3.责令磐石市鑫泰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改正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柴油的价格违法行为。
25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