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红房子蛋糕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伟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2MA5L7LDE8P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陆川县沙湖镇新街村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3〕471号
1、当事人于2017年06月21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成立,对外从事糕点、面包制售经营活动。2017年6月开业至2023年10月期间,当事人销售的糕点有时候因疏忽没有价格标签,也未有其他标注价格的方式对其进行标价。由于当事人没建立销售台账,也未统计销售糕点的利润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023年10月25日起已对销售的糕点制作好价格标签并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销售糕点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于2023年10月25日起主动制作好价格标签并进行明码标价,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百一十二、《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元。
100.00元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