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磊 | 注册资本:28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1MAAK08LT6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黄金树组4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18
(2023)黔0121民初2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淳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开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1-23
(2023)黔0121民初2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淳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开阳县人民法院
2
2023-09-28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淳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环罚开字〔2023〕6号
2023年3月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磷铵分厂浓密工段新建了600kt/a磷矿石预处理磷酸提质改造项目,现场建有一台浓密机、一个反应槽、一个稀酸槽,你公司无法提供该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2023年3月4日、3月13日,经对你公司王春桥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该项目于2022年12月2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有一台浓密机、一个反应槽、稀酸槽,主体工程在建设中。你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委托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未取得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即擅自开工建设。确认了你公司该提质改造项目,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并且重新获得该项目的环评批复。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我局2023年6月7日第6次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06-09
2
筑环罚〔开〕字〔2023〕4号
2023年3月2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磷铵分厂浓密岗位过渡槽下方有磷矿浆溢出痕迹,磷矿浆溢流至约20米外的磷矿脱镁项目场地沉积,脱镁项目场地未作防渗处理,贵阳市第五片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场地矿浆积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浓密工段矿浆槽溢出矿浆水PH值为8.57、总磷浓度为70.7mg/L、氟化物浓度为3.44mg/L。
经对该公司王春桥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确认了该公司磷铵分厂浓密工段的矿浆溢流至磷矿脱镁项目地泵坑未采取防渗措施场地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完成溢流矿浆的清理,磷矿石脱镁项目地坑处已硬化,新建了收集池并进行了防渗处理。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我局2023年5月17日第5次案件专题审查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