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岳阳市妃情君山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8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2344782528F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学院路苍田村曾家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03
2020-12-07
(2020)鄂民再2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石首市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岳阳市妃情君山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03
2020-12-07
(2020)鄂民再221号
产品责任纠纷
石首市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岳阳市妃情君山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2-18
2020-07-28
(2020)鄂民申1496号
产品责任纠纷
石首市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岳阳市妃情君山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18
2020-07-28
(2020)鄂民申1495号
产品责任纠纷
石首市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岳阳市妃情君山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13
2019-06-24
(2019)鄂1081民初819号
产品责任纠纷
吴**与石首市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岳阳市妃情君山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13
2019-10-09
(2019)鄂10民终129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吴**、石首市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7154.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1-04
2019-06-24
(2019)鄂1081民初655号
产品责任纠纷
常**与石首市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岳阳市妃情君山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11-04
2019-10-12
(2019)鄂10民终12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常**、石首市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9652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市监案处[2025]3-17号
2025年5月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平江县伍市镇旺德福隆超市经营的“妃情君山毛尖(绿茶)”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6月5日,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超市经营的“妃情君山毛尖(绿茶)”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项目(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9)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了一份《检验报告》(NO:A2025-05-J362051)。因当事人系抽样产品“妃情君山毛尖(绿茶)”的供货商及生产商,2025年6月6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A2025-05-J362051)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验报告》(NO:A2025-05-J36205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2025年6月19日,本局收到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岳楼)市监移函[2025]98号]。2025年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学院路苍田村曾家组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至核查之日止已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妃情君山毛尖(绿茶)”77袋,并自行原地封存还未进行生产的抽检不合格茶叶原材料50斤。为查明案情,经报请负责人审批,本局于2025年7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岳阳市妃情君山茶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02344782528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学院路苍田村曾家组,经营范围是茶叶研发、种植、加工、销售;茶文化传播。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7日生产的,共生产100袋。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先购进已炒好的茶叶原材料存放于冷库,再根据生产计划取出一定量的原材料运至生产车间,将原材料灌入已杀菌消毒的包装袋,然后按“净含量250克/袋”的标准进行封口喷码,制作成“妃情君山毛尖(绿茶250g/袋)”,经出厂检验后对外销售,销售价为35元/袋(250克)。截止案发之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合计3500元。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改正措施启动召回程序,主动联系销售商召回涉案产品,截止案发之日,共计召回77袋。当事人实际获利287.5元。 2025年7月14日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主动对上述召回的77袋涉案产品和50斤茶叶原材料进行了销毁。 上述涉案产品的原材料是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4日从平江县桂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购进数额为100斤,购进价格45元/斤,购进金额合计4500元。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使用50斤茶叶原材料。剩余涉案产品茶叶原材料50斤未使用,货值金额2250元。 当事人采购上述原材料时,建立了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但未查验该批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明,且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该批原材料进行检验。2025年7月16日通过询问并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87.5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287.5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