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创达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胜 | 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2MAAJUH0Q5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新站镇关山太白桥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罚告〔2026〕63号
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单位,其销售的药品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场所内肺力咳合剂药品供货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等内容的凭证。当事人无法说明并提供涉案药品进货来源的凭证,构成未从合法经营资质单位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152元,销售所得70元,因当事人已退回药品销售所得,确认其无违法所得收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1份1页,本局公文发文笺1份1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及投诉人张保平的投诉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桐市监新强制字〔2025〕123101号),财物清单(桐市监新财物字〔2025〕1231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桐市监延强〔2026〕1-3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本局2026年1月22日询问负责人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4. 遵义市
1.警告;2.没收扣押的肺力咳合剂药品2瓶;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