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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辽县泉太镇小峰农资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德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2MA7D0NMK8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东辽县泉太镇小街(距如意商店左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辽市监处罚【2023】21号
经查,“辽化”双钾56脲醛缓释复合肥是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在沈阳市思航复合肥厂一次性购进28吨,货值103600.00元,为同一批次生产。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5日,购进价格为3450.00元/吨,以每吨3700.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上述肥料共获利7000.00元。经查,上述肥料装卸费用50.00元/吨,费用合计:1400.0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及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销售商品的购进价格计算”的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000.00元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1400.00元后,应为5600.00元。
东辽县泉太镇小峰农资经销处经销的“辽化”脲醛缓释复合肥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氯离子指标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执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654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600.00元; 共计:71000.00元上缴国库;;
65400.00元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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