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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芝参堂农产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灵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MACPNFBQ0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农都城裙房2F-B-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4﹞11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3年6月19日,当事人从吉林省***商贸有限公司,以650元价格购进18盒鹿茸片(自用11盒)对外销售。2023年11月10日,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了价格520元的涉案产品后,当事人将一盒鹿茸片赠送给举报人。另查: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西洋参、高丽参、野生桃胶各一盒。其中在西洋参的标签上有“具有补气养阴,清热生津功效,用于气虚阴亏内热,哮喘,痰血虚热烦倦、消渴、口燥咽干”,高丽参的标签上有“大补元气、滋补强壮、生津止渴、宁神益智等功效,适用于惊悸失眠者,体虚者,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野生桃胶的标签上有“味甘苦、平、无毒,它具有清热,止渴、止痛镇痛,美白嫩肤,润肠通便的功效,主治石淋、血淋,宁癫痫等虚”等文字。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西洋参、高丽参、野生桃胶展示的商品,但查获以上产品宣传功效的粘贴48张。当事人2023年12月8日从淘宝网上购买西洋参50贴、高丽参100贴、野生桃胶50贴,共计250贴,实付30.3元。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西洋参250克,每克0.9元,共计225元。高丽参205克,每克0.64元,共计160元。野生桃胶500克,每斤80元,共计80元,塑料瓶1元/个,合计成本469元,获利51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销售散装称重的西洋参、高丽参、野生桃胶,加贴的食品标签含有“…补气养阴,清热生津功效,用于气虚阴亏内热,哮喘,痰血虚热烦倦、消渴、口燥咽干、大补元气、滋补强壮、生津止渴、宁神益智、惊悸失眠者,体虚者,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味甘苦、平、无毒,清热,止渴、止痛镇痛,美白嫩肤,润肠通便的功效,主治石淋、血淋,宁癫痫”,赠送预包装的鹿茸片外包装上有“…具有强身健脑,增强人体的各种机能活动,清除心肌疲劳,对一切虚损、加速伤口愈合,妇女虚寒崩漏带下均有显著疗效”等文字表述。因标签表述中含有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标签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520元、在处理本案件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的实际,决定对当事人杭州芝参堂农产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没收鹿茸片(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51元。三、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销售散装称重的西洋参、高丽参、野生桃胶,加贴的食品标签含有“…补气养阴,清热生津功效,用于气虚阴亏内热,哮喘,痰血虚热烦倦、消渴、口燥咽干、大补元气、滋补强壮、生津止渴、宁神益智、惊悸失眠者,体虚者,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味甘苦、平、无毒,清热,止渴、止痛镇痛,美白嫩肤,润肠通便的功效,主治石淋、血淋,宁癫痫”,赠送预包装的鹿茸片外包装上有“…具有强身健脑,增强人体的各种机能活动,清除心肌疲劳,对一切虚损、加速伤口愈合,妇女虚寒崩漏带下均有显著疗效”等文字表述。因标签表述中含有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标签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520元、在处理本案件时积极提供相关证据的实际,决定对当事人杭州芝参堂农产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没收鹿茸片(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51元。三、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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