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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宾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81795222984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临江市临城村6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4
(2024)吉0681民初12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临江蛟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2
2023-08-29
(2023)吉0681民初9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3
2023-08-29
(2023)吉0681民初90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4
2022-07-14
(2022)吉06民终377号
合同纠纷
穆**
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3-24
(2022)吉0681民初225号
合同纠纷
穆**
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6
2022-03-24
(2021)吉0681民初582号
劳动争议
苏**
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7
2021-12-07
(2021)吉06民初8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李**,张**,相**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9-06
(2021)辽0404民初2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抚顺市双盈耐火材料厂
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9
2021-06-03
(2021)吉0681民初584号
劳动争议
张**
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10
2021-06-03
(2021)吉0681民初591号
劳动争议
柳**
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
临江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1
2023-06-30
(2022)浙0702执388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张**、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6-29
2023-05-26
(2023)吉0602执恢2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6-29
2023-05-29
(2023)吉0602执恢22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6-03
2023-05-29
(2023)吉06民终211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穆**、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04-27
2023-03-21
(2023)吉0681民初245号
劳动争议
宋**、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2-11-18
2022-07-29
(2022)吉06民终377号
合同纠纷
穆**、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11-16
2022-09-20
(2021)吉0681执244号之四
借款合同纠纷
桦甸市嘉合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4-19
2022-03-28
(2021)吉0681民初582号
劳动争议
刘**、李**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036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2-03-31
2022-03-08
(2021)吉0681执216号之五
供用电合同纠纷
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3-16
2021-12-28
(2021)辽0103民初807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沈阳象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卫职罚﹝2024﹞003号
临江嘉合康宁硅业有限公司拒不提供穆金萍职业病鉴定所需资料和未按规定承担穆金萍职业病鉴定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罚款人民币60000元
60000.00元
临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4-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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