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华城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美军 | 注册资本:5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21L77621537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夫人田新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市监处罚〔2026〕37号
2026年03月06日,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对南城县华城大酒店的腊肉进行了抽检。2026年03月25日我局接到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腊肉检验报告(No:W202601985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7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当事人当日对被抽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没有提出复检要求。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腊肉(批次20260106)是今年2026年1月5日从城西农贸市场采购的五花肉自己腌制的,采购的五花肉10元/斤,一共采购了67.5斤、采购金额共计675元。截至我局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当事人所经营的批次为20260106的不合格腊肉已售罄。经询问当事人,腊肉一直是会作为冬笋炒腊肉售卖。因当事人将不合格腊肉用于制作冬笋炒腊肉,销售56元/份,未单独收费,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