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凡创农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春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1MA5ND6XB4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容县县底镇荣塘圩自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容农(农药)罚〔2023〕6号
根据容县农业农村局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容县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所获得的线索,2023年10月26日,容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涂建珍、陆延新等人来到容县县底镇黄周农资经营部,经向当事人黄振华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经营有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杀鼠剂,农药正式登记证号:PD20101562;净含量:100克,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共12包。检查当事人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进行查询,溴敌隆杀鼠剂属于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杀鼠剂超出了该经营部所持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当事人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杀鼠剂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农药管 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证经营农药;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溴敌隆杀鼠剂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溴敌隆杀鼠剂12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柒元伍角整(¥:157.5元)。
三、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四、容县县底镇黄周农资经营部负责人黄振华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仟壹佰伍拾柒元伍角整(¥:6157.5元)。
6000.00元
容县农业农村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