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县洪山安博斯养生保健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霍东林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EKEHX89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洪山镇洪山路社区洪山路1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2025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421300002025122500000009)称,随县洪山镇环城路小康城小区一楼门面房每天宣传售卖保健品,诱导很多老年人购买,要求我局调查他们售卖的产品是否合法合规。2026年1月13日,有群众向我局反映当事人以开会形式宣传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欺骗消费者。我执法人员于收到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位于随县洪山镇湖北丰锦塑业有限公司旁)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会销过程中,以播放宣传视频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生命素TM野因氏胶囊”,声称该产品是“国家院士研发、获得诺贝尔创新大赛奖的三批文功能性产品”,并宣称“生命素对心脑血管疾病的治愈率高达98.5%、对肿瘤癌症的治愈率高达89.2%、对病毒性肝炎的治愈率高达97.5%”,“它对身体的作用叫四个字,不药而愈。不用吃药,当事人服用它,慢慢身体就能够治愈。记住它不是西药,但是细胞素对身体的作用是西药绝对代替不了的。”等宣传内容。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未开封的1817 瓶“生命素TM野因氏胶囊”(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9]第104号,生产批号20250601,净含量12G(400MG/粒×30 粒/瓶);细胞修复素(152 盒/60G 装、784 支/2G 装);益健卫士?接骨木莓多肽固体饮料(906 盒/90G 装、8 盒/45G 装);剂正仁?鳄仲宝压片糖果(108G 装)65 盒;追风骨葆膏(240G 装)65 盒;3蜂胶蓝莓眼保健贴(2 贴装)091袋。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的证明材料,而是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现查明,根据当事人口述称“生命素TM野因氏胶囊”系当事人2026 年 1 月5日从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一名陈姓销售员(现已断联)处订购采购,采购单价 1204 元/盒(每盒含 14 瓶,单瓶均价 86 元),共采购 148 盒(2072 瓶),采购总金额 178192 元。供货商发货时额外附赠 6 瓶(给到会人员试吃了部分),实际收货 2078 瓶。当事人于2026年 1 月 5 日通过微信分三笔向该销售员支付定金 35096 元;收货后以会销模式拆盒按套装(6 瓶/套)进行销售,价格为1000 元/套,单瓶零售价格 145 元/瓶,截至案发已销售 43 套(共计 258 瓶),现场被查获的生命素TM野因氏胶囊”货值金额为263030元(按 145 元/瓶计算),获利20812元。 另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细胞修复素、益健卫士?接骨木莓多肽固体饮料、剂正仁?鳄仲宝压片糖果、追风骨葆膏,当事人口述称均为采购“生命素TM野因氏胶囊”时供货商免费附赠的配套商品,用于在会销中作为赠品免费发放给参会人员试用,或赠送给购买“生命素TM野因氏胶囊”数量较多的客户。蜂胶蓝莓眼保健贴是2025 年 12 月 20 日通过网上购买,采购总价 1532 元(含运费 92 元),专门用于吸引顾客参与会销,期间使用了部分剩余部分待用。因上述商品系为当事人免费提供给顾客使(食)用,不单独收费,故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812元;2、罚款500000元。罚没合计:520812元。
50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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