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红桥区汇京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建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6MA0705HG68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怡德路26号首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2
侵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红市监处罚〔2024〕942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5月6日从天津优品源商贸(小艳副食),以15元的价格购进了“卫龙霸道熊猫辣条”1包(1包20袋,平均每袋的价格是0.75元)。然后以1元每袋的价格,销售了3袋,获利0.75元(其中2袋过期的被举报人买走,剩下1袋根据当事人描述是在保质期内销售)。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是20元,违法所得是0.5元。
2024年8月3日执法人收到举报人的举报,称在2024年8月3日在天津市红桥区怡德路26号汇京便利店购买的“卫龙霸道熊猫辣条”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日,保质期为120天,已经过期5天,要求我局立案调查。 接到举报后,我局在2024年8月5日前往现场检查,在其店内发现有被举报的卫龙霸道熊猫辣条一共17包,上述食品全部过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法律规定,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对上述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法律规定,对上述的17包“卫龙霸道熊猫辣条”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5月6日从天津优品源商贸(小艳副食),以15元的价格购进了“卫龙霸道熊猫辣条”1包(1包20袋,平均每袋的价格是0.75元)。然后以1元每袋的价格,销售了3袋,获利0.75元(其中2袋过期的被举报人买走,剩下1袋根据当事人描述是在保质期内销售)。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是20元,违法所得是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彩打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授权事项及授权时间; 3. 举报人提供的2024年8月3日的举报材料,证明举报人购买“卫龙霸道熊猫”辣条的情况和诉求; 4.执法人员在2024年8月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的现场经营过期食品的情况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5.执法人员在2024年8月6日及2024年9月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进销记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和销售“卫龙霸道熊猫”辣条的情况。 在2024年9月18日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当事人手中,当事人签字签收。截止2023年9月26日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协议、票据等材料,属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规定的减轻情形。 同时当事人所销售的过期食品数量为2袋,获利0.5元,且过期天数较少(截至到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过期天数为7天),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卫龙霸道熊猫辣条”17袋; 2.没收违法所得0.5元;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具体缴款渠道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00.00元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