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大兴路拾壹号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BMUCB2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大兴路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5〕20号
1、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它合格证明‘’的规定;2、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它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当事人销售未经查验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化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2、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专用注册权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涉案的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和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白酒(品种见清单);3、罚款人民币25730.00元
2573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2
川烟处﹝2024﹞第112号
2024年5月6日14时5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余杜敏(执法证号:17080752009)、罗楚平(执法证号:17080752014)等一行四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大兴路11号经营户刘中华经营的“拾壹号超市”实施检查,店内悬挂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20984117784。当事人在案发现场,经检查,在其卷烟场所柜子内查获卷烟,84MM黄鹤楼(软珍品)15.0条,84MM黄鹤楼(硬珍品)20.0条,84MM黄鹤楼(硬红)7.0条,90MM黄鹤楼(硬平安)1.0条,84MM中华(硬)1.0条,共计5个品种、合计:44.0条;上述卷烟部分条码已被人为损坏模糊不清,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烟草专卖品的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局于2024年5月6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刘中华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上被先行登记保存的44.0条卷烟系刘中华从附近居民手里回收的,用于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2024年5月6日,涉案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涉案值为217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一:刘中华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及基本情况。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查获卷烟照片,证明查获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证据三:刘中华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关情况。证据四:《涉案卷烟真伪感观比对笔录》,证明涉案卷烟的真伪。证据五:《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的价格。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签字确认。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9950.00元10%的罚款1995.00元。
1995.00元
汉川市烟草专卖局
2024-05-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