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国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国辉 | 注册资本:6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005612317818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嘉旺大道1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8
(2025)陕0802民初26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阿拉善盟新能燃气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国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0
(2024)内2921民初3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3
2024-09-10
(2024)内2921民初3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4
2024-07-19
(2023)京0107民初1151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07-19
(2023)京0107民初1151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王*
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6
2023-07-04
(2022)浙0106民初8753号
合同纠纷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阿拉善华融燃气有限公司,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7
2023-07-04
(2022)浙0106民初8751号
合同纠纷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西部盛泰能源有限公司,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8
2023-04-26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9
2023-04-06
(2022)浙0106民初8751号
合同纠纷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西部盛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3-04-06
(2022)浙0106民初8753号
合同纠纷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华融燃气有限公司,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7
(2023)京0107民初1151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王*
叶**,杭州巨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鲸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新能燃气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6-03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王*
叶**,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新能燃气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11-12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王*
叶**,杭州巨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鲸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新能燃气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4
2023-11-07
(2022)浙0106民初8753号
合同纠纷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5
2023-11-07
(2022)浙0106民初8751号
合同纠纷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6
2023-09-10
(2022)京0107民初9200号
合同纠纷
金**
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新能燃气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7
2023-06-01
合同纠纷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8
2023-06-01
合同纠纷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9
2023-02-23
合同纠纷
金**
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新能燃气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3-02-07
合同纠纷
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西部盛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国能石油天然气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6
2024-09-11
(2024)内2921民初34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13033.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9-26
2024-09-11
(2024)内2921民初3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宁创智思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219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4-15
2021-11-01
(2021)内29民初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2-07
2021-12-08
(2021)京74民初460号
合同纠纷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国能新兴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57061212.34元
民事案件
5
2022-08-05
2022-06-29
(2022)内2921民初1027号
追偿权纠纷
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基础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1304003.59元
民事案件
6
2022-08-05
2022-06-15
(2022)内2921民初10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阿拉善金圳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1495.2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6-10
2022-05-18
(2022)内2921执保61号
追偿权纠纷
阿拉善盟孪井滩示范区基础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32622340.00元
执行案件
8
2021-11-12
2021-10-14
(2021)内2921民初22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4-20
2020-12-15
(2020)内02民终28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4-20
2019-11-28
(2019)内0204民初43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国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应急罚﹝2026﹞危化2号
LNG储罐(V-0901A/B)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储罐出口管线DCS、SIS共用一个切断阀,不符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LNG储罐(V-0901A/B)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储罐出口管线DCS、SIS共用一个切断阀,不符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A级裁量阶次,对该单位作出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
2026-03-13
2
阿税稽罚﹝2025﹞1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阿税稽处〔2025〕8号)认定你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截止2020年初你企业固定资产账面记载应税房产原值8,924,943.00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6,375.66平方米,2020年11月30日新增应税房产原值28,000.00元,建筑面积42平方米。2012年5月21日你企业与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阿孪国用(2011)第1529212011005号宗地,宗地面积为75,000平方米,支付出让价款4,500,000.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的规定,你企业宗地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你企业通过本次自查对2022年至2024年度房产税进行了自查补税,但未按照自查工作要求,对2020至2021年房产税进行自查补税。上述你企业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企业“固定资产-房屋”及“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明细账复印件(来源于企业的书证)。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阿孪国用(2011)第1529212011005号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来源于企业的书证)。3.检查所属期你企业税款净入库信息反映,2020年申报缴纳房产税75,683.52元、2021年申报缴纳房产税75,683.52元(来源于税务机关金三系统的书证)。以上证据印证了征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你企业少缴房产税的违法事实。
对你企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863.00元(11,725.99×50%)。
5863.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盟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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