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晓东注册资本:60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65980016569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2
(2025)苏0116民初772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0
(2025)苏11民终12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马**,胡**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3-28
(2024)苏0116民初9570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张**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4
2024-12-19
(2024)苏1102民初35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胡**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5
2024-11-22
(2024)苏1102民初35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胡**,马**,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6
2024-10-14
(2024)苏1102民初35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胡**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7
2024-10-1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8
2024-04-24
(2024)苏01民终24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
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4-19
(2022)苏0116民初68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x**
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23
(2022)苏0116民初68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x**
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1-30
(2023)苏0116民初3241号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魏*
上海华沪金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华沪沙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裁判文书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
2023-09-24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魏*
上海华沪金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华沪沙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9
2020-03-25
(2019)苏0106执5216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东大能发科技有限公司、魏*、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09
2020-03-25
(2019)苏0106执5289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东大能发科技有限公司、魏*、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9-27
2020-07-02
(2020)苏0116民初18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分行与被告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504502.27元
民事案件
4
2020-09-15
2020-08-31
(2020)苏01民终73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分行、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2-16
2019-12-24
(2019)苏0102民初124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242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与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19
2019-10-29
(2019)苏0116民初6080号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俞**与被告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4437.32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19
2019-12-09
(2019)苏0116民初66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零距离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18
2019-10-29
(2019)苏0116民初6082号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赵*与被告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0270.65元
民事案件
9
2019-11-13
2019-10-25
(2019)苏01执1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普锐特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8-29
2019-06-29
(2019)苏0106民初22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告南京庄溢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东大能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魏*、被告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4064382.7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宁六综执罚决〔2025〕4号
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1月14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来函反映,江苏鑫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区配套仓库项目存在涉嫌未取得规划许可已建设完成的情况,根据房产测量成果报告显示,该部分建筑面积为737.64平方米,属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需补办手续。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对你公司在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150号进行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经查明,你公司新建厂区配套仓库项目于2014年9月开始施工,在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150号院内建设一栋室外水泵房,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约737.64平方米,于2014年11月竣工,该项目的工程造价为295018.25元,你公司无法提供新建厂区配套仓库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来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情况)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3.《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六综执改〔2025〕319213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 4.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况) 5.《调查(询问)通知书》(苏宁六综执调(询)通〔2025〕313610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 6.《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赵佳威对案件事实陈述情况) 7.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8.《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六发改备〔2024〕488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投资备案情况) 9.江苏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厂区配套仓库项目工程造价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设施、管线、市政综合管廊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规定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6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六综执罚告〔2025〕4号)。你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机关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你公司的行为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规资部门认定可以补办手续,根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公司按照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伍拾元玖角壹分(¥14,750.91)。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南京市罚没款缴款通知单》备注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四)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14750.91元
南京市六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