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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江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裴江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CBR092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华中产业新城金桥路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3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采购一批由山东惠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惠生半片鸭”,以及由仙桃市武爱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开边蹄”,并置于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 2024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上述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无法提供“开边蹄”的进货票据。 另查明,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本局曾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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