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正气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胜会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2059851408E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酉阳县龙江重工业园(龙潭镇江丰村1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3
(2025)渝0241民初21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重庆市正气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姚**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5〕3号
经查,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先后对瓶身编号分别为00010430、01-0398、0001016719、0320778、290262、54768、0360340、0270876、0480909、0300921、290626、030110243、040063、0470578的14只既未安装自闭瓶阀,也未安装瓶阀过流切断装置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经查,当事人未经属地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于2023年5月14日、2023年10月20日、2024年3月27日、2024年5月5日、2024年5月13日,先后对重庆神洲气体有限公司的5只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2024年2月17日、2024年3月9日、2024年3月19日、2024年5月5日对酉阳县安捷气体有限公司的4只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同时查明,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利用同一张气瓶二维码反复多次扫码对多只气瓶进行充装。经查,2024年2月14日8时17分51秒至12时35分50秒期间,当事人充装气瓶284只,销售23096元,少充230.754kg;2024年3月19日9时48分43秒至10时13分23秒期间,当事人充装气瓶133只,销售10640元,少充138.09kg;2024年5月4日14时17分55秒至15时04分13秒期间,当事人充装气瓶187只,销售14967元,少充74.814kg;2024年5月31日9时5分56秒至9时32分02秒期间,当事人充装气瓶143只,销售12746元,少充111.303kg;2024年6月10日11时28分06秒至11时51分30秒期间,当事人充装气瓶126只,销售11280元,少充114.665kg。上述5个时间段,当事人共充装气瓶873只,气体总重量10476公斤,销售金额72729元,实际充装总重量9806.455公斤,少充699.545公斤,多收客户价款①230.754kg〔23096元(284只12kg)〕=1564.51元,②138.09kg〔10640元(133只12kg)〕=921.06元,③74.814kg〔14967元(187只12kg)〕=499元,④111.303kg〔12746元(143只12kg)〕=826.98元,⑤114.665kg〔11280元(126只12kg)〕=855.4元,合计4666.95元,违法所得为4666.95元。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6月18日起,组织内部安全教育、法规学习、合规充装操作培训,着手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的行政处罚:处罚款16万元。当事人经营液化石油气时按照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进行贸易计量结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液化石油气时按照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不一致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4667万元;2.处罚款:0.9333万元。以上合计罚没:17.4万元。
169333.00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2
渝酉阳市监处字(2024)2号
经查:2012年12月20日,当事人依法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与燃气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酉阳县龙江重工业园(龙潭镇江丰村1组)批发兼零售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从业人员11名。 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共有2个1000m3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分别标注为1号、2号储气罐,2个400m3的二甲醚储气罐,分别标注为3号、4号储气罐,1个50m3的残液罐。共有5台兰洋充气电子秤,分别编号为1-5号充气机,每台兰洋充气电子秤有2把加气枪,分别对应编号为1-10号加气枪。其中1-3号充气机对应的1-6号加气枪连接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充装液化石油气,5号充气机对应的9号、10号加气枪连接二甲醚储气罐,充装二甲醚,4号充气机对应的7号、8号加气枪既可连接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又可连接二甲醚储气罐,既可充装液化石油气又可充装二甲醚。 2023年1月春节前夕,当事人为节约成本,在明知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不能混装的情况下,在存有二甲醚的4号储气罐中掺入了数吨液化石油气,此后当作纯液化石油气通过4号充气机对应的7号、8号加气枪进行充装销售,并于2023年1月24日至28日和2023年2月22日全部售出,期间的充装数量为22080.5kg,合计销售金额124245元,故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涉案液化石油气的货值金额为124245元。 2023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液化石油气进行了监督抽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组分(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商品丙丁烷混合物),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2023年5月8日,当事人在酉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期间,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24245元。
责令消除影响
24849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3
渝酉阳市监处字(2023)139号
2023年6月11日19时许,当事人以6.3元/kg的单价、8920元的总价为酉阳县嘉瑞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充装了118个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量:12kg/瓶)。充装过程中,当事人违规操作,随意给气瓶张贴纸质二维码,未将二维码与气瓶对应,导致5号枪于19时33分充装了一只报废气瓶。其气瓶编号为100388,标称制造厂家为广东盈东钢制品有限公司,标称使用年限为2011.03-2019.03,标称使用登记人为重庆正气。
责令消除影响
19000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