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之林艾绒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再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8MAB30JU37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吕河镇小微企业创业园15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旬市监处罚〔2025〕212号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到陕西山之林艾绒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打开当事人财务人员王某某的手机,在某电商平台搜索“陕西山之林艾绒制品有限公司”,发现其店铺名称“山之林艾叶”,打开该店显示有“艾草贴”等商品,宣传有“祛湿驱寒去体内湿气排毒助睡眠养生颈椎脊椎贴”等内容。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功效的合法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打开当事人财务人员王某某的手机,在某电商平台搜索‘陕西山之林艾绒制品有限公司’,发现其店铺名称‘山之林艾叶’,打开该店显示有‘艾草贴’等商品,宣传有‘祛湿驱寒去体内湿气排毒助睡眠养生颈椎脊椎贴’”等内容表示认可。当事人陈述“山之林艾叶”确为陕西山之林艾绒制品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网店,“艾草贴”确为陕西山之林艾绒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功效的合法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陈述其发布的广告是其委托某电商平台发布的。当事人提供有广告服务合同,甲方为陕西山之林艾绒制品有限公司,乙方为陕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中佣金一栏显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全店服务(线上结算)的佣金比例是3%”,即上述“艾草贴”的成交量*单价*3%为佣金数额。故广告费用按照合同规定计算为171.96元,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情况及广告费用计算表示认可。
罚款515.88元人民币
515.88元
旬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