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紫云县小书农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艳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5MABQQ0UM3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紫云自治县白石岩乡白石岩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农〔肥料〕罚〔2026〕2号
2026年2月3日,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据《2026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及日常检查发现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资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标注生产企业:曲靖泽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23)准字第19440号,钙Ca+镁Mg≧20%,经销商:祥云狮马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5kg/包)11包;中量元素肥料(标注钙镁磷型,生产企业:湖北吉顺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3196号,Ca+Mg≧10%,PH:7.5-9.5,总磷P2O5≧16%,净含量:25kg/包)4包。执法人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站“有效肥料登记”查询系统,对上述两款肥料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进行核查,查询结果均显示“暂无数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肥料登记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以证实包装标注的登记证号合法有效。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规定,依法认定上述两款肥料标签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系伪造。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图等文书材料,并对上述两款肥料产品依法进行了就地登记保存。2026年2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本机关于2026年3月11日依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并调取了身份证等相关证据。经查:2025年9月,当事人从猫营镇龙场村一组于国华经营的农资店购进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标注生产企业:曲靖泽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23)准字第19440号,钙Ca+镁Mg≧20%,经销商:祥云狮马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5kg/包)0.5吨(共20包),进价680元/吨(折合17元/包),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11包,已销售9包,销售价20元/包,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180元。2026年3月1日,当事人将未销售的11包退还于国华,收到退款187元。当事人提供的肥料登记证证号为农肥(2023)准字19440号,与包装袋标注农肥(2023)准字第19440号不一致;2025年9月,当事人从安顺市鑫禾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中量元素肥料(标注钙镁磷型,生产企业:湖北吉顺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3196号,Ca+Mg≧10%,PH:7.5-9.5,总磷P2O5≧16%,净含量:25kg/包)数量1吨(共40包),进价600元/吨(折合15元/包)。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4包,已销售36包,销售价17元/包,货值金额680元,违法所得612元。2026年2月10日,当事人将未销售的4包退还安顺市兴禾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收到退款60元,且无法提供该肥料登记证等合法证明材料。经核查,上述两款肥料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站“有效肥料登记”上未查询到有效登记信息。两款肥料货值金额合计1080元,违法所得合计792元。2026年2月3日,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据《2026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及日常检查发现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农资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标注生产企业:曲靖泽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23)准字第19440号,钙Ca+镁Mg≧20%,经销商:祥云狮马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5kg/包)11包;中量元素肥料(标注钙镁磷型,生产企业:湖北吉顺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3196号,Ca+Mg≧10%,PH:7.5-9.5,总磷P2O5≧16%,净含量:25kg/包)4包。执法人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站“有效肥料登记”查询系统,对上述两款肥料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进行核查,查询结果均显示“暂无数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肥料登记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以证实包装标注的登记证号合法有效。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规定,依法认定上述两款肥料标签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系伪造。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图等文书材料,并对上述两款肥料产品依法进行了就地登记保存。2026年2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本机关于2026年3月11日依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并调取了身份证等相关证据。经查:2025年9月,当事人从猫营镇龙场村一组于国华经营的农资店购进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标注生产企业:曲靖泽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23)准字第19440号,钙Ca+镁Mg≧20%,经销商:祥云狮马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25kg/包)0.5吨(
1.警告; 2.处罚款712.8元(处违法所得0.9倍罚款)。
712.80元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04-10
2
紫农〔农药〕罚〔2024〕4号
2024年3月8日,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依法检查紫云自治县白石岩乡街上农资市场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农资店内有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哒螨灵(商品名:甲将军,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133,生产企业:江苏省常州市苏灵农药化工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含量:哒满灵15%,剂型:乳油,规格:2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2年1月2日,保质期:2年)数量16瓶;农药高氯·甲维盐(商品名:英皇,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816,生产企业: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含量:42%,剂型:微乳剂,规格:20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3日,质量保证期:2年)数量7瓶。以上两种农药摆放在店铺内进门正对面货架上从上往下数第二层处。当事人经营的农药已经超过了质量保证期,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
1.没收哒螨灵16瓶(3.2kg)、高氯·甲维盐7瓶(1.4kg); 2.处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紫云县农业农村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