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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吾悦广场晟鑫和珠宝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03MAC3C85T8J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盐城市盐都区吾悦广场1层1032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都市监处罚〔2023〕00081号
2019年,当事人通过顾客上门置换首饰的方式购得2件标识为 “ ”图形样式的项链,并在其珠宝店开业后摆放至盐城市盐都区吾悦广场1层1032商铺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期间未留存置换者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亦未留存相关票据。 2023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柜上发现上述2件项链,标签信息分别为:1.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金18K钻石项链、¥8040元/件、鉴定证书号:H-LFX3166348、3.44g、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432号、老凤祥、备注:宝石信息见证书;2.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金18K项链、¥2050元/件、2.56g。因上述2件项链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执法人员对其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 ”商标权利人爱马仕国际的委托代理人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这2件带有“ ”(HERMES)商标的项链均属假冒品。此外,该公司声明从未授权当事人在任何地点销售有关商品及在该类商品上使用其持有的注册商标。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上述侵权首饰的违法经营额为100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首饰的事实。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都市监强制[2023]0002号)和《财物清单》(编号:20230002)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3. 商标权利人爱马仕国际出具的《代理委托书》1份及其代理委托人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 ”商标权利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4.本局出具给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鉴定委托书》1份;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系侵权首饰的事实。 5. 2023年2月22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经营涉案首饰的相关情况。 6.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老凤祥品牌经销同意函》、当事人经营者、店长和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经营者或授权委托人签名确认。 2023年4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都市监罚告〔2023〕000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权的首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属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3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0元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